特點
時間價值可以看作是權利金減去內涵價值後餘下的那部份價值額。一般來說,期權的剩餘有效時間越長,亦即到期日越遠,則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就越大,反之,時間價值也就越小。這是因為,對於期權買方而言,期權有效期越長,買方的選擇餘地大,相關期貨價格波動的可能性就大,期權內涵價值增值的可能性也大,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因而該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就越大,買方也就樂意為購買這一期權而支付內涵價值以外的一部分金額給賣方;相反地,如果期權有效期越短,買方選擇餘地小,相關期貨價格波動可能性小,期權內涵價值增值的可能小,則其獲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因而該期權的時間價值就越小,買方為購買這一期權所支付內涵價值以外的一部分金額也就越小。
對於期權賣方而言,期權有效期越長,相關期貸價格波動可能性大,期權內涵價值增值的可能性也大,再加上賣方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買方要求履行期權契約的可能性越大,則其虧損的風險就越大,因而賣方有理由要求買方支付較高的權利金;相反,如果期權有效期越短,相關期貨價格波動可能性小,期權內涵價值增值的可能性也小,則其虧損的風險也就越小,因而賣方出售期權時要價也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