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勞動黨章程
(1980年10月通過)
朝鮮勞動黨是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創建的主體型的馬克思列寧主義革命政黨。
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於一九二六年組織了我國第一個共產主義革命組織——打倒帝國主義同盟,並通過長期的抗日革命鬥爭,奠定了黨的組織和思想基礎,在此基礎上創建了光榮的朝鮮勞動黨。
朝鮮勞動黨是我國工人階級和勞動民眾的先鋒的和有組織的部隊,是在勞動民眾的的一切組織中最高形式的革命組織。
朝鮮勞動黨代表朝鮮民族和朝鮮人民的利益。
朝鮮勞動黨由我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勞動者中的為勞動民眾的利益,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的勝利獻身奮鬥的先進戰士組成。
朝鮮勞動黨以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的革命思想,主體思想作為唯一的指導方針。
朝鮮勞動黨繼承和發揚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在抗日革命鬥爭時期樹立的光榮的革命傳統。
朝鮮勞動黨為反對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和工人運動中出現的修正主義、教條主義等一切機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思想,捍衛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純潔性而堅決鬥爭。
朝鮮勞動黨的當前目的,是在共和國北半部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在全國範圍內完成民族解放人民民主革命的任務;最終目的是實現全社會主體思想化,建設共產主義社會。
朝鮮勞動黨在黨的建設和黨的活動中以樹立黨的唯一思想體系作為根本原則。
朝鮮勞動黨不斷地加強以主體思想為基礎的全黨的思想意志的統一和團結。
朝鮮勞動黨在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建設中堅持無產階級專政,把千里馬運動和思想、技術、文化三大革命作為總路線抓到底。
朝鮮勞動黨為加強工人階級的領導作用,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加強同全朝鮮各階層愛國民主力量的統一戰線而鬥爭。
朝鮮勞動黨把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作為自己活動的最高原則。
朝鮮勞動黨以做人的工作作為黨的工作的根本。
朝鮮勞動黨以階級路線和民眾路線作為一切活動的基礎。
朝鮮勞動黨貫徹抗日游擊隊式的工作方法、青山里精神、青山里方法。
朝鮮勞動黨有力地開展思想革命、技術革命和文化革命,為促進全社會的革命化、工人階級化、知識分子化,加強社會主義的物質技術基礎,進一步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儘早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而鬥爭。
朝鮮勞動黨為了使美帝國主義侵略武力撤出南韓,終止其殖民統治,粉碎日本軍國主義重新侵略的陰謀活動而鬥爭;積極支持和聲援南韓人民為爭取社會的民主化和生存權利而進行的鬥爭;為自主地、和平地、本著民族大團結的原則統一祖國,實現國家和民族的統一發展而鬥爭。
朝鮮勞動黨本著自主和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原則加強社會主義國家的團結和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團結,發展同世界所有新興力量國家人民的友好合作關係,支援亞洲、非洲、拉丁美洲人民的反帝民族解放運動和資本主義國家工人階級與人民的革命鬥爭,形成廣泛的統一戰線來反對美帝國主義等帝國主義、支配主義,為和平、民主、民族獨立和社會主義共同事業的勝利而鬥爭。
第一章 黨員
一、朝鮮勞動黨黨員是為黨和領袖,為祖國和人民,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獻出一切進行鬥爭的主體型的共產主義革命者。
二、在朝鮮公民中,牢固地樹立了黨的唯一思想體系,並為擁護和貫徹黨的路線和政策而堅決鬥爭,願意遵守黨章的勞動者,可以成為朝鮮勞動黨黨員。
三、朝鮮勞動黨黨員,從預備期滿的預備黨員中接收,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把申請入黨的人直接接收為黨員。
年滿十八周歲的即可加入朝鮮勞動黨。
入黨手續如下:
(一)要求入黨(預備黨員)的人須向黨支部提出入黨志願書和黨員二人的入黨介紹書。
社會主義勞動青年同盟盟員入黨時,須交社會主義勞動青年同盟市(區)、郡委員會的入黨介紹書,此介紹書代替黨員一人的介紹書。
預備黨員轉為黨員時,無須再交入黨志願書和入黨介紹書。
(二)入黨介紹人必須有兩年以上的黨齡。
入黨介紹人必須熟悉被介紹人的社會政治生活,對介紹的內容的真實性,向黨負責。
(三)入黨問題必須個別審議,黨支部黨員大會在入黨申請人參加下進行討論,通過的決定須經市(區)、郡黨委員會批准。
入黨介紹人可以不參加討論入黨問題的會議。
市(區)、郡黨委員會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審議並處理黨支部關於入黨問題的決定。
(四)在特殊環境中工作的人的入黨問題,按黨中央委員會另行規定的手續和辦法處理。
(五)從別的黨退黨的人要入黨,須向黨支部提出具有三年以上黨齡的黨員三人的入黨介紹書。
曾經是別的黨一般黨員的人入黨,由市(區)、郡黨委員會批准,曾經是別的黨市(區)、郡一級委員會委員或幹部的人入黨,由道(直轄市)黨委員會批准,曾經是別的黨道(直轄市)和中央一級委員會委員或幹部的人入黨,由黨中央委員會最後批准。
(六)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
黨支部要幫助預備黨員具備黨員的條件,預備期滿就要在黨員大會上審議並決定是否可以接收為黨員。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接收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為黨員。
在預備黨員還沒有具備轉為黨員的條件時,可以在不超過一年的範圍內把預備期延長一次。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滿之後仍不具備轉為黨員的條件時,將其除名。
黨支部關於延長預備期或將預備黨員除名的決定,須經市(區)、郡黨委員會批准。
(七)黨支部黨員大會決定將預備黨員接收為黨員或將入黨申請人直接接收為黨員之日為入黨日。
四、黨員的義務如下:
(一)黨員必須牢固地樹立黨的唯一思想體系。
黨員必須無限忠於黨和領袖,用黨的唯一思想牢固地武裝自己,按照黨的唯一思想的要求思考和行動,無條件地接受並堅決擁護和貫徹黨的路線和政策。
黨員必須深入學習、領會和維護黨的革命傳統,並把它體現在工作和生活中。
黨員必須為反對與黨的唯一思想相違背的資本主義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義、教條主義、事大主義、宗派主義、地方主義和家庭主義而堅決鬥爭,必須象保護眼珠一樣維護以主體思想為基礎的黨的統一和團結。
(二)黨員必須抱著高度的組織觀念,自覺地參加黨的生活,不斷地鍛鍊黨性,使自身革命化和工人階級化。
黨員必須認真參加黨的會議、黨內學習會等黨的組織、思想生活,準確無誤地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和分配給自己的任務,經常地總結自己的黨組織生活情況,通過批評、自我批評和思想鬥爭革命地鍛鍊自己。
黨員必須自覺地遵守所有的黨員不管他們的職位和功勞如何都必須遵守的黨的紀律,同違反黨紀的現象作堅決的鬥爭。
(三)黨員必須樹立革命的學風,不斷地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文化技術學平。
黨員必須深入學習主體思想、黨的路線政策和革命傳統,努力學習經濟知識和先進科學技術,研究形勢,提高文化素養。
(四)黨員必須樹立革命的民眾觀點,經常做民眾的工作。
黨員必須經常向民眾解釋黨的路線和政策,教育和改造他們,把他們緊密地團結在黨的周圍,組織動員他們執行革命任務,虛心地聽取民眾的意見,及時地解決他們的要求。
(五)黨員必須在工作和生活中成為民眾的榜樣,在一切工作中起到先鋒作用。
黨員必須帶頭為使集體革命化而鬥爭,必須在自身和家庭革命化方面成為榜樣。
黨員必須熱愛勞動,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帶頭做艱巨吃力的工作,精通自己的業務,模範地完成所擔負的任務。
黨員必須反對保守主義和消極情緒,積極參加技術革新運動,不斷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以主人翁的態度參與企業管理,珍惜和愛護國家財產和社會財產,精心紮實地安排好國家的經濟生活。
(六)黨員必須具備崇高的共產主義品質。
黨員必須熱愛組織和集體,為組織和集體的利益甘願犧牲自己。
黨員必須高度地發揮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革命精神。
黨員是重要謙遜、樸素,有禮貌,不追求私利和功名,對黨忠誠老實,具有豐富的人性和高度的文化性,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規、社會秩序和公共道德。
(七)黨員必須牢固地保衛社會主義祖國。
黨員必須經常保持緊張的動員的姿態,學習軍事知識,牢固地保衛革命的勝利果實免受敵人的侵害,為迎接祖國統一的革命大變革做好準備。
(八)黨員必須遵守革命的制度和秩序,不要貪圖安逸和疲沓鬆懈,隨時隨地提高革命警惕,嚴守黨、國家和軍事機密。
(九)黨員必須向黨組織匯報工作和生活中的問題。
黨員不僅要對違背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的現象和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現的其他各種缺點和偏向作鬥爭,還要向各級黨組織直到黨中央委員會及時報告這些現象、缺點和偏向。
(十)黨員必須每月交納規定的黨費。
五、黨員的權利如下:
(一)單元可以通過黨的會議和黨的出版物發表有助於貫徹黨的路線政策和發展黨的工作的意見。
(二)黨員在黨的會議上享有表決權,在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選舉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黨員只要有正當的理由和根據就可以批評任何一個黨員;不管是什麼指示,如果與黨的唯一思想相違背,可以拒絕執行。
(四)在黨的會議討論決定有關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問題的時候,黨員可以要求親自參加。
(五)黨員可以向各級黨委員會直到黨中央委員會提出申訴和請求,並要求對此進行審議。
六、預備黨員的義務同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同黨員一樣。
七、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對於有與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相違背的行動,或反對黨的路線和政策,搞宗派行為,或同敵人妥協,給黨造成嚴重損失的黨員,給以開除黨籍的處分。
(二)對於其錯誤不至於開除黨籍的黨員,按其情節輕重,基於警告、嚴重警告、停止權利、將黨員降為預備黨員等處分。
(三)給予紀律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犯了錯誤的黨員。
對黨員的處分,必須在具體地了解該黨員犯錯誤的動機、原因和錯誤的後果等之後慎重處理。
(四)紀律處分,由該黨員所屬的支部黨員大會在本人參加下討論決定。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在沒有本人的情況下討論決定。
黨中央委員會和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市(區)、郡黨委員會可以直接給予犯了黨籍的黨員以紀律處分。
黨支部關於處分黨員的決定須經市(區)、郡黨委員會批准,黨支部關於開除黨員黨籍的決定須經道(直轄市)黨委員會批准。
在黨支部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被批准之前,除有特殊情況外不應收回該黨員的黨證,並讓他參加黨的生活。
(五)對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的紀律處分,由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的紀律處分,由各該黨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黨中央委員會和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違反黨紀時,黨支部可以向各該黨委員會提出關於給予他紀律處分的意見。
但,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犯了與各該黨委員會的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錯誤時,黨支部可以決定給予他直到嚴重警告的處分,該項決定須經各該黨委員會批准。
(六)對於參加了宗派或其他派別的人的黨紀問題的處理辦法如下:
一般黨員和市(區)、郡一級幹部的黨員,由道(直轄市)黨委員會處理,道(直轄市和中央一級幹部的黨員,由黨中央委員會處理。
(七)黨中央委員會和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必須及時地審議和處理黨員關於黨紀問題的申訴。
八、黨支部必須經常地幫助受了紀律處分的黨員,但他深悔自己的錯誤,並為改正錯誤而努力,在實際工作中有所改進時,在支部黨員大會上討論決定免除對他的處分。
黨支部關於免除處分的決定,須經市(區)、郡黨委員會批准。
免除對黨中央委員會和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的處分,由最後決定該項處分的黨委員會討論決定。
九、黨員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黨的生活有六個月以上的,黨支部黨員大會應當對於這樣的黨員通過除名,該項決定須經市(區)、郡黨委員會批准。
十、黨員的登記和轉關係,須按黨中央委員會指定的手續和辦法進行。
第二章 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
(一)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根據民主原則選舉產生,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定期向選舉它的黨組織做工作總結報告。
(二) 黨員服從黨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黨組織服從上級黨組織,所有黨組織絕對服從黨中央委員會。
(三) 所有黨組織無條件地擁護和貫徹黨的路線和政策,下級黨組織有義務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
上級黨組織有系統地檢查和指導下級黨組織的工作,下級黨組織經常地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十二、各級黨組織按地區、生產及工作單位建立。
負責領導某一地區的黨組織,是所有負責領導該地區內的部分地區的黨組織的上級組織,負責領導某一部門的全盤工作的黨組織,是所有負責領導該部門的一部分工作的黨組織的上級組織。
十三、各級黨委員會是各該單位的最高領導機關和政治參謀部。
黨委員會的活動的根本是集體領導。
各級黨委員會對於新的重要問題必須集體地討論決定並加以執行,與此密切地結合以個人的責任心和創造性。
各級黨組織可以自立地討論決定該地區或部門的問題。但,其決定不得違背黨的路線和政策。
十四、各級黨組織的最高領導機構按如下規定組織:
(一)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與下次全國代表大會之間,是全國代表大會所選出的黨中央委員會。
道(直轄市)、市(區)、郡黨組織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各該黨組織的代表大會,代表大會與下次代表大會之間是代表大會所選出的各該黨委員會。
黨的基層組織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員大會(代表大會),黨員大會(代表大會)與下次黨員大會(代表大會)之間是代表大會所選出的各該黨委員會。
(二)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低一級的黨組織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的選舉比例,由黨中央委員會規定;道(直轄市)、市(區)、郡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比例,由各級黨委員會依據黨中央委員會制定的標準決定。
黨中央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準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道(直轄市)、市(區)、郡的委員、候補委員、準候補委員的名額和黨的基層組織的委員名額,由各該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依據黨中央委員會制定的標準決定。
黨中央委員會和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的準候補委員,必須從直接參加生產勞動的黨員骨幹中選出。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選舉,按黨中央委員會制定的選舉細則進行。
十五、黨中央委員會和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的罷免和補選,由各該黨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黨中央委員會和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委員出缺時,從各該黨委員會的候補委員中如數補選。
根據需要,可以把不是候補委員的黨員補選為委員。
黨的基層組織的執行機關成員的罷免和補選,由各該黨組織的黨員大會(代表大會)決定。
由於規模大,或下級黨組織分散在遠處,或者由於工作上的特點,無法及時召開黨員大會(代表大會)的基層組織,可以由基層黨委員會補選委員。
上級黨委員會可以指派下級黨委員會空缺的第一書記(書記)、書記(副書記)。
各級黨委員會的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在各該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只有發言權。
十六、黨的會議須有各該黨組織所屬黨員(委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召開,會上所提問題的決定須有與會者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
十七、各級黨委員會設立必要的部門。設立或撤銷部門的許可權屬於黨中央委員會。
十八、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和具有同等職能的黨委員會的建立和撤銷,由黨中央委員會批准;基層黨委員會和分基層黨委員會的建立或撤銷,由道(直轄市)黨委員會批准;黨員人數少的基層黨委員、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的建立或撤銷,由市(區)、郡黨委員會批准。
道(直轄市)、市(區)、郡黨委員會須將黨組織建立或撤銷情形上報黨中央委員會。
十九、無論哪個黨組織,如果它嚴重違反或不執行黨的路線政策和黨章,黨中央委員會可以撤銷該黨組織,個別地審查和重新登記該黨組織所屬的黨員,新成立黨組織。
二十、黨中央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適合於在政治、經濟、軍事上重要的地區和部門以及特殊環境的黨組織的形式和活動方法及其他有關黨的建設的問題。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二十一、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由黨中央委員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黨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代表大會。
黨中央委員會須在三個月前公布全國代表大會的召集日期和議程。
二十二、全國代表大會進行下列工作:
(一) 總結黨中央委員會和黨中央檢查委員會的工作。
(二) 通過或修改、補充黨的綱領和章程。
(三) 決定黨的路線和政策以及戰略策略的基本問題。
(四) 選舉黨中央委員會和黨中央檢查委員會。
二十三、黨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與下次全國代表大會之間組織領導黨的一切工作。
黨中央委員會在全黨牢固地樹立黨的唯一思想體系,制定黨的路線政策,並組織領導黨的路線政策的執行,堅強黨和革命隊伍,領導和監督行政和經濟工作,建設革命武裝力量,並加強其戰鬥力,在同國內外各政黨和團體的關係方面代表党進行活動,管理黨的經費。
二十四、黨中央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各該時期黨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選舉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選舉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書記,組織書記局,組織黨中央委員會軍事委員會。
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黨中央委員會檢閱委員會。
二十五、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全體會議與下次全體會議之間以黨中央委員會名義組織領導黨的一切工作。
二十六、黨中央委員會書記局隨時討論決定幹部問題等黨的內部工作中的問題和其他業務性問題,並組織領導其執行。
二十七、黨中央委員會軍事委員會討論並採取貫徹黨的軍事政策的措施,組織領導加強人民軍和其他一切武裝力量、發展軍需生產的工作,統率我國的武裝力量。
二十八、黨中央委員會檢閱委員會對於反黨反革命宗派行為等與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相違背的行動,或者違反黨的路線、政策和黨章等違反黨紀的黨員,追究其責任,審查並處理有關黨紀問題的道(直轄市)黨委員會的建議和黨員的申訴。
二十九、黨中央檢查委員會檢查黨的財務工作。
三十、黨中央委員會可以在全國代表大會和下次全國代表大會之間召開黨代表會議。
黨代表會議的代表的選舉比例和選舉程式由黨中央委員會規定。
黨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有關黨的路線和政策以及戰略策略方面的緊急問題,罷免沒有履行自己義務的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補選委員、候補委員和準候補委員。
第四章 黨的道(直轄市)組織
三十一、黨的道(直轄市)組織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道(直轄市)代表大會。
道(直轄市)代表大會由道(直轄市)黨委員會每三年召開一次,認為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必須在兩個月前向下級黨組織通知道(直轄市)代表大會的召集日期和議程。
三十二、道(直轄市)代表大會進行下列工作:
(一) 總結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和道(直轄市)黨檢查委員會的工作。
(二) 選舉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和道(直轄市)黨檢查委員會。
(三) 選舉出席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
三十三、道(直轄市)黨委員會進行下列工作:
組織和領導在黨員和勞動者中間樹立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的工作。
用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牢牢地武裝黨員和勞動者,使他們堅決擁護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同與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相違背的資本主義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義、教條主義、事大主義、宗派主義、地方主義和家庭主義作堅決的鬥爭,不斷地加強以主體思想為基礎的黨的統一和團結。
鞏固和加強幹部隊伍,培養幹部後備力量,合理地調配黨的力量,組織和指導黨員的組織生活,組織下級黨組織,掌握和領導其工作。
對黨員和勞動者加強主體思想教育、黨的政策教育、革命傳統教育、以階級教育為主的共產主義教育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實現他們的革命化、工人階級化,把他們團結在黨的周圍。
牢固地建設民眾團體,領導和監督民眾團體,使它們圓滿地執行自己的任務,並搞好對行政、經濟工作的領導,以保障革命任務的順利完成。
牢固地建設工農赤衛隊隊伍,對它進行組織領導工作,以加強其戰鬥力,保障軍事動員工作。
管理道(直轄市)黨委員會的經費。
經常地向黨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十四、道(直轄市)黨委員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並採取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的措施,選舉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第一書記及書記,組織書記處,選舉道(直轄市)黨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和檢閱委員會。
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全體會議和下次全體會議之間,以道(直轄市)黨委員會的名義組織進行黨的內部工作,領導行政和經濟工作。
道(直轄市)黨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兩次以上。
道(直轄市)黨委員會書記處隨時討論決定幹部問題等黨的內部工作中的問題,並組織執行其決定。
道(直轄市)黨委員會軍事委員會討論並採取貫徹黨的軍事政策的措施,並組織領導其執行。
二十五、道(直轄市)黨委員會檢閱委員會對於反黨反革命宗派行為等與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相違背的行動,或者違反黨的路線、政策和黨章等違反黨紀的黨員,追究其責任,最終批准市(區)、郡黨委員會有關黨紀問題的建議和開除黨籍的處分,審查並處理黨員有關黨紀問題的申訴。
第五章 黨的市(區)、郡組織
三十六、黨的市(區)、郡組織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市(區)、郡代表大會。
市(區)、郡代表大會由市(區)、郡黨委員會每三年召開一次,認為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市(區)、郡黨委員會必須在一個月以前向下級黨組織通知市(區)、郡代表大會的召集日期和議程。
三十七、市(區)、郡代表大會進行下列工作:
(一) 總結市(區)、郡黨委員會和市(區)、郡黨檢查委員會的工作。
(二) 選舉市(區)、郡黨委員會和市(區)、郡黨檢查委員會。
(三) 選舉出席道(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
三十八、市(區)、郡黨委員會進行下列工作:
組織和領導在黨員和勞動者中間樹立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的工作。
用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牢牢地武裝黨員和勞動者,使他們堅決擁護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同與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相違背的資本主義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義、教條主義、事大主義、宗派主義、地方主義和家庭主義作堅決的鬥爭,不斷地加強以主體思想為基礎的黨的統一和團結。
牢固地組成幹部隊伍,教育幹部,理解和掌握並有系統地培養幹部後備力量。
組織和指導黨員的組織生活,了解和掌握黨員骨幹分子,並擴大其隊伍;經常地組織進行發展黨員的工作,合理地調配黨的力量,登記黨員和預備黨員。
對黨員和勞動者加強主體思想教育、黨的政策教育、革命傳統教育、以階級教育為主的共產主義教育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實現他們的革命化、工人階級化,把他們團結在黨的周圍。
合理地組織黨的基層組織,堅強地組成黨的基層組織的執行機關,經常地進行指導和幫助,不斷地加強其職能和作用。
牢固地建設民眾團體,給它們指出工作方向和途徑,並掌握和指導其執行,以使它們很好地執行自己的任務。
搞好對行政、經濟工作的領導,以保障革命任務的順利完成。
牢固地建設工農赤衛隊隊伍,加強隊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軍事訓練,以完成戰鬥準備,保障軍事動員工作。
管理市(區)、郡黨委員會的經費。
經常地向上級黨委員會報告工作。
三十九、市(區)、郡黨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市(區)、郡黨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並採取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的措施,選舉市(區)、郡黨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第一書記及書記,組織書記處,選舉市(區)、郡黨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和檢閱委員會。
市(區)、郡黨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全體會議和下次全體會議之間,以市(區)、郡黨委員會的名義組織進行黨的內部工作,並領導行政、經濟工作。
市(區)、郡黨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至少兩次以上。
市(區)、郡黨委員會書記處隨時討論決定幹部問題等黨的內部工作中的問題,並組織執行其決定。
市(區)、郡黨委員會軍事委員會討論並採取貫徹黨的軍事政策的措施,並組織領導其執行。
四十、市(區)、郡黨委員會檢閱委員會對於反黨反革命宗派行為等與黨的唯一思想體系相違背的行動,或者違反黨的路線、政策和黨章等違反黨紀的黨員,追究其責任,討論批准支部有關黨紀問題的建處分,審查並處理黨員有關黨紀問題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