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散官名。隋文帝開皇六年(586年)置,為八郎之首(餘七郎為通議、朝請、朝散、給事、承奉、儒林、文林),秩正六品上,煬帝時罷。唐為文官第十四階,正六品上。宋廢。
中國古代行政官職名詞解釋
夏商西周
禪讓制:堯舜禹時代部落聯盟推選領袖的制度。相傳四岳推舉舜為堯的繼承人,堯對舜三年考核後讓舜作自己的助手。堯死後舜繼位。後四岳又舉治水有功的禹。
宗法制:從原始社會後期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西周時形成嚴密的政治制度。核心內容是維護父權的基礎上,確保嫡長子繼承的世襲特權。嫡長子為“大宗”,庶子分封為“小宗”,小服大,藉以維護各級“宗子”為中心的宗法統治。
西周分封制:西周初年,統治者把大規模的土地連同居民分賞給王室子弟和功臣,建立西周的屬國。這些封地叫諸候,諸候在其封國內,又將大部分土地分封給子弟卿大夫,作為“采邑”。卿大夫再分作為“食地”,此為大分封。利用血緣為紐帶,以嫡長子繼承制為原則。建立了天子、諸候、卿大夫之間的嚴格隸屬關係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王權集中。它是我國從方國林立走向專制帝國的必經歷史階段。當然,也導致了長期的諸候爭霸戰爭。
內外服制:商朝在盤庚遷殷後採取的一種二元統治體制。即將統治區域分為內服和外服,分別採取不同的統治方式和組織方式。“內”指商王直接統治的區域,即王畿所在地。在此,商王朝直接派官員組織被征服的種族奴隸從事生產,增強了中央王朝的實力,穩定了王朝的統治。“外”指諸候國統治的區域,由王畿以外向四面八方延伸,諸候國和商王是一種君臣關係,受商王命令,外服諸候也有獨立性,勢力強大超過商朝時會取而代之。
鄉遂制度: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鄉是國人居住之地,遂為野人居住之所。國的範圍指國都及共近郊,劃分為若干鄉採用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比、閭、族、黨、州、鄉)。邊遠農村地區衽遂制,即“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贊,五贊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鄰、里、贊、鄙、縣、遂)分別設“鄰長、里胥、贊師、鄙正、縣長和遂大夫”。基層行政組織的藍本。
春秋戰國
家臣制:西周分封制下卿大夫所採用的人事組織管理制度。分封制中卿大夫是最底層,再往下便是同一血統但不具有貴族身份的國人“士”。卿大夫治國,國被稱為“室家”,所以其官員被稱為家臣,與卿大夫不同,無世襲,職位由卿大夫任命,並可隨時免除,呈現雇擁關係和臣僕性質。食邑則相當於後世的官員俸祿,兩者均不能世襲,家臣制已具備後世官僚制度的雛形。
郡縣制:戰國時,各國推行一種中央集權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萌芽於春秋。秦晉楚等國把兼併來的土地和小國改設為縣,由群主直接控制。春秋晚期,晉國又在新得到的邊地設郡。開始郡不如縣,後來經濟發展了,郡升於縣之上。特點:(1)郡縣長官由國群直接任免,非分封世襲;(2)郡縣以下的行政機構是以鄉里為基層行政單位,國君權力可一直延伸到底層。
上計制:戰國時期考核官員的主要形式。倉庫存糧、墾田數、戶口數、賦稅數及社會治安。做法是:年初,中央重要官員和地方長官將一年的各種預算字寫在木卷上,呈報國君。國君將木卷一分為二,君執右,臣執左,年終由國君親自考核。
秦漢
中外朝制:漢武帝時形成的兩套處理政務的官員系統。提拔一批中下層官員親信大臣充任高級侍從,擔任侍中、給事中、尚書等官職,組成私人秘書班子,幫助決策,此為中朝官。丞相為首的為外朝官。中朝議決,外朝執行,起到了削弱相權的作用。
三公宰相制:漢武帝時以中外朝制分割了相權,揭開了漢代宰相制度改革的序幕。漢成帝建立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馬,御史大夫—大司空,此為三公官,三公分別對皇帝負責,互不統屬,分散相權。
察舉制:察為考察,舉為薦舉,即在考察的基礎上予以薦舉。是漢武帝以後選拔官員的主要途徑。方法:皇帝下詔指定舉薦科目,公卿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薦舉人才,然後皇帝親自策問,授官。和任子、貲選制相比,比較重視才能方面的素質。但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現象日益嚴重,最後導致變相成為官僚子弟世襲制,東漢末年衰落。
徵辟制:漢武帝時推行的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制度,主要有皇帝徵聘和府、州郡辟除兩方面。前者多為名望高、品學兼優的社會名流,被徵召者多為以要職,稱為“征君”,最尊的仕途。辟除制在漢武帝以前就已推行,直到隋朝被廢。
魏晉南北朝
僑置郡縣:東晉時在地方設定的特殊行政機構。東晉初年,北方大量依附人口南渡。東晉政權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和保護南遷士族的政治經濟利益,便在南遷人中集中之地,按他們原籍的名稱僑置州郡縣。一方面控制人口變為合法,另一方面穩定了統治秩序。
九品中正制:魏晉南北朝時期為門閥政治服務的選官制度。曹魏建立之初,魏文帝曹丕接受陳群建議,實行此制。方法:由在中央任職的官員擔任原籍地的中正官,負責考察本地士人,綜合德才和門第定出品和狀。“品”家世官位和資歷,分為三等九品,“狀”根據士人德才行為定下的簡短評語。“狀”之初不受重視,稍後則為唯一標準,後此製成為鞏固門閥政治的工具。
典簽:魏晉時期,由於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成為監察系統中的薄弱環節,地方勢力強大對中央構成威脅,南朝時設定典簽一職,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此職職微權重,凡州鎮要事,須典簽簽署方能實行。典簽每年數次回京述職,具有監察官員的性質,但終未形成制度。
軍鎮:十六國末在北方地區建立的軍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當時,北方各政權將軍事要衝駐軍及其家屬和所管人口與一般平民分開,稱為“鎮民”,轄區稱“軍鎮”,長官稱“鎮將”。鎮將負責軍鎮內的軍事和民政,實行軍事化管理。北魏時期,南北邊界均設軍鎮,同一級行政區,大約與州的行政級別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