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擔保公司債

有擔保公司債,指公司以財產作為還本付息擔保的債。主要投資者為保險機構。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發行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者由發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對償還公司債債券本息提供擔保而發行的公司債。狹義上指附有物上擔保的公司債,即發行公司以其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對償還公司債債券的本息提供擔保而發行的公司債。換言之,廣義的有擔保公司債是狹義的有擔保公司債即附有物上擔保的公司債和保證公司債的總稱。

以公司某種特定財產作為還本付息之擔保而發行的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的對稱。
公司不履行其義務時,債券持有人有權對所提供的擔保品自由處理,以清償其債權。其對債權人較為安全可靠,但利息率一般較低。通常分為普通抵押債券、質押信託債券、優先受償債券、設備信託債券和聯合發行債券。
普通抵押債券是以公司全部財產作為擔保品而發行的債券。質押信託債券是公司將其所有的有價證券交付給信託公司或其他受託的金融機構作為擔保品而發行的債券。優先受償債券是債權人對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不論是否已設立抵押,均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券。設備信託債券,多在美國鐵路公司需要籌集資金擴充設備時發行,其發行程式為:發行公司將其購買的設備作為擔保品,由受託人代表債權人取得所有權,並依契約將設備租給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出具分期償還的債券。直至償還全部債券本息後,設備所有權才移轉給發行公司。聯合發行債券是由兩個以上的公司對他公司發行的擔保按期還本付息並連帶承擔償還本息責任的債券。
英國將有擔保公司債分為固定抵押擔保債券浮動抵押擔保債券。前者指對公司特定財產有固定抵押權,無債權人同意,公司不得隨意轉讓,或再行抵押。後者指以公司帳面上的非特定財產為抵押,在債權人行使抵押權、強行占有抵押物之前,不得過問公司財產的處分。在法國,公司債券只能以確定的財產為擔保。美國公司擔保債則分為一般擔保公司債、不動產擔保公司債、設備擔保公司債和證券信託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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