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雙方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家庭幸福的重要條件,更是保證子女健康的物質基礎。因此,在選擇對象時,除了注意對方的道德品質外,還必須注意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
如果有以下四類情況之一者,不能選為配偶:
1、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準通婚:直系血親是指以本人為中心,垂直上下三代以內的血親。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孫(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男男女女,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雙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準婚配:據調查,夫妻雙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其子女的發病機會為57.8%一68.1%。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如果雙方同病,非但不能互補,尚需他人照顧,既無法承擔家庭義務,又無能力教養子女,若系單基因遺傳所致,其後代同樣為智力低下的機會增多,更會加重家庭和社會的負擔。
3、無法矯正的生殖器官畸形者不能選為配偶。
4、嚴重的內外科疾病患者如血友病、嚴重的心臟病、腫瘤未經治癒者不能選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