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年限確定
(1)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8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施行後。無證上崗屬違法行為,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工作年限。(2)根據財政部2000年11月21日《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財會〔2000〕16號)規定,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因此,有效會計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 (3)一般的地方報名按取得會計證的年限,有的地方是按實際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有主管部門出個證明就行,具體規定要諮詢當地財政局會計部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