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縣民政局

會同縣民政局是一個政府機構,隸屬會同縣,屬於非盈利性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

會同民政 會同民政

會同縣民政局,成立於1981年,現局機關內設辦公室、優撫安置股、救災救濟股、計畫財務股、基政社區股、社會事務股、民間組織管理股、老齡工作股8個股室;有社會救助站、雙擁辦、婚姻登記處、社會福利院、綜合福利廠、殯儀館及慈善辦、募捐辦8個二級機構。民政局機關共有幹部職工71人,其中局機關在職人員46人。

會同縣民政工作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局黨政領導班子率領全體民政幹部職工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發揚“務實、創新、爭先”的精神,不斷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搶抓機遇、加快發展,團結拼搏、克難勇進,使民政工作一年一個新台階,不斷躍上新的發展水平。

民政部門自身建設得到加強,民政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形成,雙擁優撫安置工作邁上新台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不斷完善,社會行政事務管理步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三個文明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先後被授予“全國愛心獻功臣行動先進縣”、“全國民政工作先進縣”、“全國村民自治模範縣”、“湖南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先進縣”、“湖南省‘農村安居工程’建設工作先進縣”、“全市優撫建房活動先進單位”、“湖南省文明單位”、“懷化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先進單位”、 三次被授予“全國雙擁模範縣”榮譽稱號,連續14年榮獲“全市民政工作先進單位”。

新時代,新機遇,新挑戰,會同民政人將以新的姿態,不斷調整思路,切實加強領導,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工作質量,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以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作風,迎接新的挑戰,創造新的輝煌。

機構設定

主要科室負責人姓名、科室工作職責

(1)辦公室

主任:雷運球

工作職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情況綜合、文印、會議組織、小車管理、機關保密、安全保衛、信訪接待、房產、局機關基本建設及後勤事務等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各股室的協調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

(2)優撫安置股(加掛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股長:唐建華

工作職責: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的評殘上報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申報、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光榮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完善優撫制度,落實優撫政策;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的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民共建和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承辦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處理軍地之間的矛盾和歷史遺留問題。

(3)救災救濟股

股長:楊萍麗

工作職責:監督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和農村救災工作,核查、統計、發布、上報災情,組織考察災區、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下撥救災款物,接收、分配捐贈的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農村救災扶貧周轉金管理使用和救災通訊信息聯絡工作;負責農村扶貧扶優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敬老院。

(4)基政社區和地名區劃股

協管:石皂成 股長:李永平

工作職責: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研究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改革建議,申報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變動的申報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協調處理邊界爭議;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制定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負責對全縣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負責殯葬管理,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

(5)計畫財務股

股長:侯喬斌

工作職責: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

(6)老齡辦

主任:張自成

工作職責:負責全市老年人權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老齡事業發展和老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辦法,提出建議,報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實際活動,開展信息交流,諮詢服務和老齡問題有關的社會活動。

(7)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主任:梁 靜

工作職責:負責全縣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縣屬和掛靠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社團基金會的申報和監管;指導和監督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8)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

站長:黃班每

副站長:張耀

工作職責:貫徹執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的分配及資金收支的統計和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業務指導工作;協調和處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關單位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負責全縣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

(9)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辦公室

股長:唐永德

工作職責: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指導全縣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指導並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10)救助管理站

站長:唐永德

工作職責:代表政府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合法權益保障,維護社會穩定,為政府分憂,為民眾解愁;為自身無力解放住宿、無親友可以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或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物、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及社會救助;做好流浪兒童婦女的救助保護工作。

(11)婚姻登記處

主任:付永波

工作職責: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婚姻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婚姻執法監督,禁止違法婚姻和搭車收費,完善服務領域;完善、鞏固、提高全縣婚姻體制改革成果,探索婚姻管理和服務新路子。

(12)信息中心

主任:劉極銳

工作職責:負責局機關區域網路的建設、維護及全局民政系統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護會同縣民政網,編輯和發布網上信息;負責與上級民政系統網上信息的傳遞;負責全局民政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13)信訪辦公室

主任:姚 明

負責來人來訪接待、登記工作;民政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14)社會福利院、中心敬老院

院長:鄧古榮

工作職責:負責全縣城鎮“三無”孤寡老人,全縣孤殘兒童、棄嬰、孤寡優撫對象的養護、康復、醫療、教育、託管、寄養等系列服務。

(15)慈善會辦公室

主任:張 耀

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全縣慈善活動;建立縣內外經常性捐助站;接受縣內外善款善款。

(16)福利廠

廠長:唐建華

負責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負責救災、救濟物資的生產、採購;負責保障企業員工的勞動工資。

(17)局工會

主席:李永平

負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問題,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工作任務;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 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 供養內容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 懷化市會同縣林城鎮黃泥#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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