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民政局

(八)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的審批或報批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革命紀念建築物的報批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民政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縣民政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民政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工作的政策和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和制度建設。
(三)主管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和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審核報秕工作。
(四)負責全縣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志願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按收安置工作。
(五)負責全縣農村救災救濟和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負責全縣城鄉社會困難戶、特殊救濟對象和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的救濟工作。
(七)負責全縣農村扶貧扶優工作。
(八)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的審批或報批和地名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嫁陋習的改革以及涉外棄嬰收養的審批和登記工作。
(十)負責全縣性和跨縣社團組織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殯葬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場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的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
(十四)主管全縣革命老根據地村莊的劃、錄、申報和扶持全縣革命老區村莊的經濟開發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革命紀念建築物的報批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對其發展規划進行指導、協調;按照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考察、報批、任免或聘任、解聘。
(十七)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加強對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發展民政經濟,增強民政經濟實力,促進民政各項事業的發展。
(十八)負責全縣民政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九)檢查、指導全縣各鄉鎮的民政工作。
(二十)指導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
(二十一)組織或參與有關民政工作的對外交流活動。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基層政權建設、社會福利與區劃地名股以及城市居民生海參最低保障辦公室共6個股室。以及一個下屬單位:即福利彩票中心。
四、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一)堅持理論學習,注重自身素質的提高,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大事,加深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幹部的政治銳敏力,對社會的洞察力,始終在黨的路線指引下,努力工作,與時俱進,做一名讓黨放心,讓民眾滿意的公務員。
(二)加強廉政建設。認真學習落實中紀委第七次全會提出的廉潔從政的各項工作,嚴格執行局制定的"民政局財務管理實施辦法"、"民政局接待客人用餐管理暫行規定"等7個規章制度,強化幹部廉潔自律,做到不大吃大喝,不化公為私、不中飽私裹,做一名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民政工作者。(三)加大辦事的透明度,處理公務要公開、公正、公平。辦理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各項事務,例如結婚、離婚、收養、社團登記等服務項目,以及審批定補、定救、低保對象等的主辦人員要調查核實,做到政策、程式、收費公開。只要符合政策規定,出具證件齊全堅決辦理,做到不推、不拖、不卡、不請吃。
(四)提高公務員道德水準意識,對民眾要滿腔熱情,處事要實事求是,嚴謹認真,樹立為民辦好事實事的良好風尚。對上訪辦事的民眾要熱情,態度要中肯,講話要和氣,辦事要誠實。在辦事過程中要想到民眾,為了民眾,方便民眾。
(五)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局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民政監督小組,建立財務公開專欄和民眾舉報箱,每年2-3次向社會公布近期主要政務和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民眾的監督,認真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五、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602號)民政部門在辦理社會團體登記過程中,向申請單位收取登記費的標準為:1、申請費每件10元;2、登記費每件90元(含證書費)3、變更登記費每件40元。
(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1、收養登記費(1)申請手續費(每件)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灣居民、華僑,下同)20元(人民幣,下同)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下同)50元(人民幣,下同)(2)收養證工本費(每件)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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