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於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為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先行申請確認。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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