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許可權的暫行規定》在2001.05.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信息

為積極推進審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審監庭職責範圍,確定審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蓋院印許可權如下:

一、對本院生效裁判進行複查、再審的法律文書籤發許可權

1.合議庭一致意見維持原判的,由審判長簽發駁回通知書。

2.合議庭多數意見維持原判,審判長無異議的,由審判長簽發駁回通知;審判長有異議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駁回通知書。

3.合議庭決定進行再審,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維持原判的由庭長簽發駁回通知書;決定再審的,報院簽發民事再審裁定書、刑事再審決定書。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0條、211條的規定,決定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決定駁回起訴的,報院簽發裁定書。

5.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的,由審判長簽發民事再審調解書。

6.再審判決書、裁定書報院簽發。

二、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進行複查、再審的法律文書籤發許可權

7.合議庭一致意見維持原判的,由審判長簽發駁回通知書;合議庭多數意見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長簽發駁回通知書。

8.合議庭一致意見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由審判長簽發民事裁定書、刑事決定書;合議庭多數意見指令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民事裁定書、刑事決定書。

9.合議庭決定由本院提審,審判長會議多數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民事裁定書、刑事決定書。

10.刑事案件提審後,合議庭一致意見駁回申訴的,由審判長簽發裁定書;合議庭多數意見駁回申訴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合議庭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改判原裁判的,報院簽發判決書。

11.民事案件提審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0條、211條的規定,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決定駁回起訴的,報院簽發裁定書。

調解結案的,由審判長簽發民事調解書。

維持原裁判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民事判決書,改判的,報院簽發判決書。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法律文書的簽發許可權

12.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院或下級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經立案庭立案,決定由本院進行再審或提審的,報院簽發民事再審裁定書。審理後,報院簽發判決書、裁定書或刑事指令再審決定書。

四、死刑覆核案件法律文書的簽發許可權

13.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被告人死刑,報請本院核准的案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報院簽發裁判文書、死刑執行令。

14.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報院簽發裁判文書、死刑執行令。

五、請示案件答覆意見的簽發許可權

15.對高級人民法院在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複查期間,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案件中,向本院請示適用法律問題的,一般問題由庭長簽發復函;重大疑難問題報院簽發批覆或復函。

六、其他有關規定

16.對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並明確要報結果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如果轉請下級法院進行複查並要求報告結果的函件,由審判長簽發。

17.調卷函由主管副庭長簽發。

18.緊急情況通知暫緩執行生效民事裁決的函件報院簽發;需繼續暫緩執行的,由庭長簽發。簽發後移送執行辦通知下級法院。

19.民事案件的聽證通知書、受理(應訴)通知書、傳票、送達證等程式性法律文書,由審判長簽發。委託鑑定的委託函,由主管副庭長簽發。

20.發回重審的裁定書、指令再審的民事裁定書、刑事決定書所附函件的簽發許可權與裁定書、刑事決定書相同。

2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準許或不準許撤訴的裁定書,由審判長簽發。

2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137條的規定,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裁定書,報院簽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終止審理的裁定書,由審判長簽發。

23.補正裁判文書筆誤的裁定書,由審判長簽發。

24.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延長審限的,由庭長簽發批准函。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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