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5〕13號印發《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目標原則、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附則6部分48條,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本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 (概述圖片來源:中國法院網 )

簡述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審判質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現個別冤假錯案。這與審判權運行機制不科學、審判責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關係。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經反覆研究論證,審議通過了《意見》。

《意見》共分六部分48條,除目標原則和附則外,分別為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等,較為完整地明確了審判責任的前提、基礎、範圍、規則、程式、保障等主要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改革裁判文書籤署機制;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建立專業法官會議;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七種情形;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

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5〕13號

為貫徹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許可權,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增強法官審理案件的親歷性,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目標原則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許可權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2.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2)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

(3)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體現審判權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屬性,突出法官辦案主體地位;

(4)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

(5)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制約有效;

(6)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結合,責任與保障相結合。

3.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有權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

二、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一)獨任制與合議庭運行機制

4.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式的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職能定位和審級情況,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

5.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按照審判領域類別,隨機確定案件的承辦法官。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隨機分案結果進行調整的,應當將調整理由及結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後,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合議庭評議和表決規則,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7.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辦案數量應當參照全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量,根據其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庭長每年辦案數量參照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按照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相分離的原則,試點法院可以探索實行人事、經費、政務等行政事務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時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長專門協助院長管理行政事務。

8.人民法院可以分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諮詢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複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複議時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建立審判業務法律研討機制,通過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

(二)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

9.明確審判委員會統一本院裁判標準的職能,依法合理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審判委員會只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巨觀指導職能。

10.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並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並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

合議庭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條件和程式,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

11.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事先審閱合議庭提請討論的材料,了解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的不同意見和理由,根據需要調閱庭審音頻視頻或者查閱案卷。

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案件時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按照法官等級由低到高確定表決順序,主持人最後表決。審判委員會評議實行全程留痕,錄音、錄像,作出會議記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所有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籤名。

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

(三)審判管理和監督

12.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分析審判質量運行態勢,通過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案件質量進行專業評價。

1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法官考評審員會,建立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和業績檔案。業績檔案應當以法官個人日常履職情況、辦案數量、審判質量、司法技能、廉潔自律、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法官業績評價應當作為法官任職、評先評優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14.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強化對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三、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

(一)獨任庭和合議庭司法人員職責

15.法官獨任審理案件時,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主持案件開庭、調解,依法作出裁判,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並直接簽發裁判文書;

(3)依法決定案件審理中的程式性事項;

(4)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6.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承辦法官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就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保全、司法鑑定、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4)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閱卷筆錄;

(5)自己擔任審判長時,主持、指揮庭審活動;不擔任審判長時,協助審判長開展庭審活動;

(6)參與案件評議,並先行提出處理意見;

(7)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

(8)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7.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覆核並在裁判文書上籤名。

18.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除承擔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的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庭審分工以及指導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2)主持、指揮庭審活動;

(3)主持合議庭評議;

(4)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將合議庭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按程式建議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5)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審判長自己承辦案件時,應當同時履行承辦法官的職責。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法官委託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辦理委託鑑定、評估等工作;

(5)根據法官的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6)在法官的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20.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庭前準備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二)院長庭長管理監督職責

21.院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巨觀上指導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組織研究相關重大問題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綜合負責審判管理工作,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依法主持法官考評審員會對法官進行評鑑,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受院長委託,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部分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2.庭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巨觀上指導本庭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之間、內部成員之間的職責分工,負責隨機分案後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對本庭審判質量情況進行監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3.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許可權的範圍內,並在工作平台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

24.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但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長、副院長、庭長針對上述案件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應當在案卷和辦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一)審判責任範圍

25.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7.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28.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後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審判責任承擔

29.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全部責任。

30.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承擔責任。

進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時,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的情況和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責任。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及最終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時,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的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合議庭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節,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主持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32.審判輔助人員根據職責許可權和分工承擔與其職責相對應的責任。法官負有審核把關職責的,法官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3.法官受領導幹部干預導致裁判錯誤的,且法官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應當排除干預而沒有排除的,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三)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式

34.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一般由院長、審判監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院長委託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經審查初步認定有關人員具有本意見所列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式。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媒體和社會監督,依法受理對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舉報、投訴,並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35.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對法官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在調查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辯解和舉證的權利,監察部門應當對當事法官的意見、辯解和舉證如實記錄,並在調查報告中對是否採納作出說明。

36.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經調查後,認為應當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並報送省(區、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高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向法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法官的違法審判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並就其違法審判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申請複議和申訴。

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法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章程和懲戒程式另行制定。

37.對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根據其應負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退出法官員額或者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依法辦理;

(2)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依法辦理;

(3)涉嫌犯罪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免除法官職務,必須按法定程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者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五、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

38.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

39.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分別按照《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處理。

40.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或者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組織認定不應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在適當範圍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

41.人民法院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42.法官因接受調查暫緩等級晉升的,後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違法審判責任,或者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無責或者免責建議的,其等級晉升時間從暫緩之日起連續計算。

43.依法及時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妨礙訴訟活動或者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4.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六、附則

45.本意見所稱法官是指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進入法官員額的法官。

46.本意見關於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適用於人民法院的法官、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副院長和院長。執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參照執行。

技術調查官等其他審判輔助人員的職責另行規定。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法院人民陪審案件中的審判責任根據《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另行規定。

47.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48.本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