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職能定位和工作實際,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責任制的基本原則、審判組織與審判人員、審判流程、審判監督與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審判業務庭室合議庭配備適當數量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在巡迴法庭則以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1+1+1”的模式配置審判團隊。合議庭原則上隨機產生,也可以根據專業化審判需要組成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同時要求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人員應當定期交流,期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5年。
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的辦案類型進行規定,包括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及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國家賠償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國家賠償監督程式進行再審、重新審理的案件等。
為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意見規定,承辦法官在合議庭評議中作出說明後即可製作、簽署裁判文書。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法官、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院長、庭長對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意見嚴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僅討論決定涉及國家利益、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等8類案件及有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並要求討論案件聚焦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問題。為落實司法公開原則,意見規定,除法律明確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和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除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及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當事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一律實行隨機分配。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
(2017年7月31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1.全面貫徹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工作部署,遵循司法規律,在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法官員額制的基礎上,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
2.立足最高人民法院職能定位,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明晰審判組織與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制度,鞏固先行先試的改革成果,全面落實院黨組關於執法辦案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二、審判組織與人員
(一)合議庭和審判團隊
3.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每個合議庭配備適當數量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在巡迴法庭一般以法法官助理、書記員“1+1+1”的模式配置審判團隊。
4.合議庭原則上隨機產生,也可以根據專業化審判需要組成相對固定的合議庭。
5.合議庭審判長一般由資歷較深的法官擔任,也可以由承辦法官擔任。
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副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由其擔任審判長。
6.因專業化審判需要組建的相對固定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人員應當定期交流,期限一般為兩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7.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副庭長可以審理下列案件:
(1)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
(2)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
(3)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在本院適用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國家賠償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
(4)對本院生效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國家賠償監督程式進行再審、重新審理的案件;
(5)其他有必要由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副庭長審理的案件。
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審理上述案件時,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協調配合審判業務庭室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指定分案、審判團隊配備、訴訟程式運轉、司法公開、新聞宣傳等服務保障工作。
8.審判長除承擔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的審判職責外,還應當以下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庭審分工並指導做好其他庭審準備工作;
(2)主持、指揮庭審活動;
(3)主持合議庭評議;
(4)將合議庭處理意見 分歧較大的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按程式層報賠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
(5)依照許可權簽署法律文書;
(6)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審判長自己承辦案件時,應當同時履行承辦法官的職責。
9.承辦法官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就當事人提出的保全、司法鑑定、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查意見,依法調取必要證據;
(4)製作閱卷筆錄,擬訂庭審提綱,撰寫審理報告;
(5)協助審判長開展庭審活動;
(6)參與案件評議,並先行提出處理意見;
(7)根據合議庭、賠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製作並簽署裁判文書;
(8)指導審判輔助人員落實院黨組關於網上辦案、司法公開、電子卷宗、案卷歸檔等工作要求;
(9)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0.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覆核並在裁判文書上籤名。
11.裁判文書也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法官、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
依法由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案件,裁判文書由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署。
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裁判文書由院長或受其委託的其他院領導簽署。
執行死刑的命令出院長簽發。
12.除本規定列明的特殊情影外,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13.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法官委託或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
(4)受法官指派,協調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辦理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工作;
(5)受法官委託或協助法官依法調取必要證據;
(6)根據法官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7)在法官指導下草擬審理報告、裁判文書;
(8)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14.書記員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庭前準備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
(4)按照網上辦案要求及時上傳案件材料,具體落實司法公開各項工作要求;
(5)校對、送達法律文書;
(6)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二)專業法官會議
15.專業法官會議由各審判業務庭室在本部門範圍內召集,擬討論案件涉及交叉領域的,可以在全院範圍內邀請相關專業審判領域的資深法官參與討論。專業法官會議形成的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16.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下列案件:
(1)合議庭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
(2)合議庭認為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的案件;
(3)合議庭擬作出答覆或批覆的請示案件;
(4)合議庭擬作出裁判結果與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
(5)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按照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決定提交討論的案件;
(6)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
(7)合議庭少數意見堅持認為需要提請討論並經庭長同意的案件。
(三)審判委員會
17.審判委員會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在內部設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執行等專業委員會。
18.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下列案件: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
(2)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重新審理的案件;
(3)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國家賠償監督程式對本院生效裁判、決定提出抗訴、檢察意見的案件;
(4)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仍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5)法律規定不明確,存在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案件;
(6)處理結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對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
(8)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19.除討論決定案件外,審判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2)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
(3)制定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
(4)聽取審判業務庭室工作匯報,分析研判本院和全國法院審判工作運行態勢,實施審判管理;
(5)討論發布指導性案例;
(6)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賠償委員會
2O.賠償委員會的職責、討論案件範圍、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三、審判流程
(一)立案
21.收案和立案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全院統一標準。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自接收材料起,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應當依託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及時向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公開收立案環節的信息。
22.符合收案和立案條件的,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應當全面採集申請立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名稱、證照號碼、送達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要求其簽署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提供對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相應信息。
23.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應當按照案件類別,要求當事人或一審法院提供下列訴訟材料,並開具收取憑證:
(1)民事、行政再審申請和刑事、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由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交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原審生效裁判文書、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代理手續、證據材料的書面及電子檔案。
(2)二審案件,由一審法院在移送抗訴卷宗時,一併提供一審案件電子卷宗和抗訴狀、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代理手續、有關證據材料的電子檔案。
24.信息中心應當健全完善電子卷宗調取通道,支持實時調取一審、原審案件的電子卷宗,並導入辦案平台。
25.巡迴法庭原則上不審理或辦理請示案件,如確有必要的,應當在立案前向審判管理辦公室提交報告並說明理白,審判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同意後,巡迴法庭可以立案。
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或因管轄權問題報請裁定、決定的案件,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辦理。
(二)分案
26.分案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1)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及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有必要由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承辦的;
(2)當事人、訴訟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
(3)本院提審的案件;
(4)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根據特殊案件監督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議的案件;
(5)其他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
27.各審判業務庭室可以制定本庭室具體隨機分案規則,經審判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向全院公開,由信息中心在辦案平台上落實。
隨機分案規則需要調整的,有關審判業務庭室應當向審判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三)庭前準備
28.合議庭成員均應在庭前闊卷,重點關注庭審中準備查明的事實證據問題以及需要當事人及代理人進行辯論的法律問題。承辦法官一般應製作閱卷筆錄、提煉爭議焦點、擬訂庭審提綱。
29.遇有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抗訴案件有新證據的,合議庭可以召集庭前會議交換證據、組織質證、排除非法證據等,對於適宜調解的案件,合議庭可以通過庭前會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定。
30.承辦法官應當指導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及時將案件審理過程中採集的當事人信息錄入辦案平台,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請人的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信息。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當事人又委託、增加、變更訴訟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應當及時採集、填錄、更新上述信息。
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應當通過查閱案卷、聯繫下級法院、聯繫檢察院等途徑完成上述信息由採集工作。
31.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書記員應當依託辦案平台及時製作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呈報承辦法官簽發後,提交總值班室電子簽章。
書記員應當及時向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廉政監督卡、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告知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等文書和材料,並在辦案平台及時填錄送達信息。
對於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的,以上文書和材料應當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
32.法官助理或書記員應當在開庭通知書、傳票中告知檢察機關和全體訴訟參與人庭審直播注意事項。
33.檢察機關或當事人書面申請不進行網路直播,經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承辦法官應當在辦案平台填寫《最高人民法院庭審不進行網路直播審批表》,層報主管院領導審批。
34.庭審直播預告發布後,出現延期審理、撤訴、調解等特殊情況的,承辦法官應當在辦案平台填寫《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庭審網路直播審批表》,層報主管院領導審批。
(四)庭審
33.合議庭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36.經庭前會議已確認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後,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
37.庭審出現不直直播的情況時,審判長有權指令書記員中斷或終止直播,中斷直播事由消除後,審判長應當指令書記員恢復直播。中斷、恢復、終止直播的情況,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38.案件審理中收集到的證據材料,由書記員負責同步掃描形成電子文檔並上傳辦案平台。
(五)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
39.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均應依託辦案平台、檔案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智審等,對本院已審結或正在審理的類案和關聯案件進行全面檢索,製作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報告。檢索類案與關聯案件有困難的,可交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協同有關審判業務庭室、研究室及信息中心共同研究提出建議。
4O.經檢索類案與關聯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承辦法官應當按需以下規定辦理:
(1)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在合議庭評議中作出說明後即可製作、簽署裁判文書;
(2)在辦理新類型案件中,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應當提交專業法言會議討論,出院庭長決定或建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3)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改交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應當報請庭長召集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梳理後,呈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4)發現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異的,報請庭長研究後通報審判管理辦公室,由審判管理辦公室配合相關審判業務庭室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梳理後,呈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41.對適用死刑覆核程式、二審程式、賠償委員會決定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國家賠償監督程式審結的具有類案指導價值的案件,法官助理應當在承辦法官指導下,高度提煉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評議意見、法律依據、裁判要旨等,形成書面裁判要息並上傳辦案平台。
(六)評議
42.承辦法官應當將所有案件材料上傳辦案平台,確保其他合議庭成員在評議前通過辦案平台查閱有關卷宗材料。
43.承辦法官對案件事實負主要責任,應當全面客觀介紹案情,說明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情況,提出擬處理意見。
44.所有合議庭成員均應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發表意見,重點說明證據採信情況及擬作出裁判結果的理由。合議庭成員發表最終處理意見時,應當按法官資歷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
45.合議時,書記員應當全面、準確記錄合議過程,合議筆錄應由合議庭成員審核確認後上傳辦案平台。
(七)提交和報請討論
46.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應當報請庭長召集會議。
對依法應當由賠償委員作出決定的國家賠償案件,合議庭應當按程式報請賠償委員會討論。
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合議庭的決定,應當上傳辦案平台,入卷備查。
47.專業法宮會議、賠償委員會、主管院領導可以建議合議庭複議一次,也可以建議合議庭按程式層報審判委員會討論。
48.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匯報類案件與關聯類案件檢索情況,提出擬處理意見和理由,說明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對案件的處理意見或建議。
49.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5O.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和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律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除外。
(八)裁判文書的製作、校核和印製
51.承辦法官持少數意見的,由其按需合議庭、賠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製作裁判文書。
52.承辦法官應當指導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對裁判文書進行校核,並提交總值班室電子簽章後印製。
(九)送達和結案
53.承辦法官應當督促指導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及時送達法律文書,準確填報送達方式、送達時間、結案方式、結案案由等信息。
54.裁判文書送達後7個工作日內,承辦法官應當督促指導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完成敘公開裁判文書的技術處理和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工作。公告送達的,公告後即可公開。
(十)網上辦案
55.承辦法官應當嚴格落實網上辦案工作要求,確保案件審理的全部案件材料網上運轉、全部流程節點信息完整、內容準確。
56.各審判業務庭應當確定一名副庭長負責推動網上辦案工作,並指定一名瑕絡員協助庭領導負責此項工作,了解需求,查找問題,制定對策,反饋意見。
(十一)檔案查閱
57.庭審錄像和案件卷宗正卷應當向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公開。
查閱庭審錄像的,出訴訟服務中心在核實查閱人員身份信息後直接提供查閱;查閱己歸檔電子檔案的,經承辦法官和檔案管理部門批准後提供查閱,查閱未歸檔電子卷宗的,經承辦法官批准後提供查閱。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查閱上述材料,書記員應核對身份證件及代理許可權後提供查詞,並安排專門人員監督閱卷。
(十二)刑事案件特別規定
58.辦理死刑覆核案件,刑事大要案請示案件,涉外、涉僑、涉港澳台刑事請示案件,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核准案件,分案、閱卷、提訊、聽證、評議及製作、審核、簽署、送達、公開裁判文書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除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按照本意見執行。
四、審判監督與管理
(一)院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59.院長履行下列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1)從巨觀上指導本院和全國法院各項審判.工作;
(2)組織研究與審判工作有關的重大問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3)召集和主持審判委員會;
(4)召集和主持考評審員會;
(5)對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及本意見列明的特殊案件實施審判監督管理;
(6)指定本院審理案件的審判長;
(7)依法依規行使程式性事項審批權力;
(8)依法監督、管理其他審判執行工作;
(9)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院領導協助院長工作,受院長委託行使前款規定的部分職權。
(二)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6O.庭長履行下列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1)從巨觀上指導本庭審判工作;
(2)研究確定各合議庭、審判團隊、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
(3)根據本意見有關規定指定分案;
(4)召集和主持專業法官會議;
(5)研究本庭審判工作運行態勢,落實院黨組、審判委員會作出的審判工作部署;
(6)依法依規行使程式性事項審批權力;
(7)召集和主持部門考評會議,研究提出部門初評意見;
(8)依法監督、管理本庭其他審判執行工作;
(9)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副庭長協助庭長工作,受庭長委託行使前款規定的部分職權。
(三)紀律監督
61.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主要領導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各審判業務庭室廉政監察員可以列席專業法官會議、合議庭合議。
(四)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監督
62.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因當事人申請而需要再審、重新審理或依職權再審、重新審理的,由院長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而需要再審的,由合議庭依法作出再審裁定,因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賠償委員會決定提出檢察意見的,由賠償委員會決定直接審理,
63.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應當根提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監督許可權指導有關審判業務庭室決定提審、直接審理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重新審理。
(五)審判管理
64.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可以要求合議庭報告以下案件的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並要求逐級審批: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2)疑難、複雜且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3)與本院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
(4)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5)死刑覆核案件,刑事大要案請示案件,涉外、涉僑、涉港澳台刑事請示案件,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核准案件。
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可以決定或建議將上述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
65.對下列程式性事項,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應當依法依規予以審批:
(1)採取、變更、解除保全措施;
(2)先予執行;
(3)迴避;
(4)拘傳、拘留、罰款,
(5)採取、交更刑事強制措施;
(6)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7)依照規定公布、撤銷、更正、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8)緩、減、免交訴訟費;
(9)其他重大程式性事項。
66.因迴避或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成員的,應當由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按照審判管理許可權審批決定。
67.案件出現應當扣除、延長、中止、重新計算審限的情形時,承辦法官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由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根據審判管理權審批決定。
68.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可以根據審判管理職責,查看、操作和監控案件審判流程運行情況,組織開展案件評查,糾正不當行為,督促案件審理進度,統籌安排整改措施。
69.院長及其他院領導、庭長實施案件管理的行為及有關決定內容,應當在案卷和辦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70.各審判業務庭室包括巡迴法庭代擬司法解釋、指導性意見、指導性案例及其他司法政策檔案等,應當層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名義統一發布。
71.院長主持考評審員會開展辦案業績考核工作,指導審判管理辦公室健全完善辦案業績評價體系,運用權重係數計算辦法科學測定辦案工作量,合理評價法官辦案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對法官辦案業績提出考核意見。
對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時,應當重點聽取所在庭室、審判團隊和法官的意見。
72.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等規定執行。
73.本意見自2017年8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