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已於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7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國家賠償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一、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二、無罪逮捕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三、二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
四、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賠償案件。
五、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六、刑訊逼供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七、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九、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賠償案件。
十、錯判罰金、沒收財產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十一、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罰款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二、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三、違法保全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四、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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