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問題的意見》在1986.06.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一、關於審判法庭的設計

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場所。審判法庭的建築形式要實用、莊嚴、大方,體現審判場所的特點,要同禮堂、影劇院等建築有明顯區別。建築標準可適當高於其它一般建築。

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根據各自的情況,可以和法院辦公用房分開單獨建設,但不應相距太遠,以致影響工作;也可以和法院辦公用房合併起來,統一設計建造。無論採用哪一種形式,都必須符合對審判法庭的規模和配套設施的要求,都必須考慮法院的整體規劃和合理布局,注意確保審判工作的安全,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二、關於審判法庭的規模和配套設施

(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總建築面積不少於2500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個大法庭,設旁聽座位800個左右;

2.一個中法庭,設旁聽座位300個左右;

3.四至五個小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於30個;

4.配套用房:合議庭會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證人室、物證保管室、外賓接待室、觀察室、法警室、當事人候審室(兩間)、羈押室(不少於四間)等;

5.附屬設施:燈光和擴音控制室、錄像設備室、門廳、廁所等。

(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總建築面積一般不少於2300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個大法庭,設旁聽座位600個左右;

2.兩個中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於80個;

3.八至十二個小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於20個;

4.配套用房,合議庭合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證人室、物證保管室、觀察室、法警室、當事人候審室(兩間)、羈押室(不少於5間)等;

5.附屬設施:燈光和擴音控制室、錄像設備室、門廳、廁所等;

(三)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總建築面積一般不少於1000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個大法庭,設旁聽座位300個左右;

2.六至十個小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於20個;

3.配套用房:合議庭合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證人室、物證保管室、法警室、當事人候審室(兩間)、羈押室(不少於4間)等;

4.附屬設施:燈光和擴音控制室、門廳、廁所等。

(四)京、津、滬三市、計畫單列的城市以及對外開放地區的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建築面積和標準,根據實際需要,應高於上述標準。

人口特別稀少的地區,審判法庭的建築面積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該地區的發展規劃,自行確定。

(五)各級專門法院的審判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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