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國家“十一五”規劃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規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國家“十一五”規劃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規劃》的通知在2005.12.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國家“十一五”規劃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規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你們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實施計畫,並將所制定的實施計畫報送我院。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國家“十一五”規劃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十五”期間,各級人民法院堅持正確指導思想,大力加強規範化建設,法院物質建設成效顯著。“兩庭”建設更加注重以審判活動為中心,更加注重適應審判工作的要求;裝備配備已從傳統的基本裝備轉向計算機等現代化辦公設備,提高了辦公辦案效率;信息化建設在審判管理中廣泛套用,在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經費保障水平穩步提高,有力保證了審判工作和法院各項改革的順利開展。

“十一五”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為增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完成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任務,確保“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的實現,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

“十一五”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圍繞法院審判工作和法院改革的中心任務,大力加強人民法院物質建設,實現人民法院基本司法條件的規範化、基本經費保障的標準化、審判管理信息網路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二、基本司法條件建設

基本司法條件建設的總體目標是:根據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力爭在“十一五”期間使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裝備建設等,基本滿足審判工作需要,並實現規範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

(一)基本建設

各級人民法院集中進行的基本建設(主要指審判法庭、人民法庭、刑場等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應在“十一五”期間基本結束。

--在法院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要堅持正確的建設理念和原則,進行規範化的建設和管理;

--法院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履行程式,納入地方基建和財政投資計畫。提倡和推行法院基礎設施建設政府“代建制”(即交鑰匙工程);

--爭取中央投資項目進行建設時,屬於地方配套資金必須納入地方基本建設計畫予以解決;

--不再以自籌方式解決基建資金不足,防止因基本建設問題形成新的債務;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設管理檔案。高級人民法院要對轄區內法庭建設進行動態管理。

1.審判法庭建設

--由於不能滿足審判工作需要、房屋破舊不敷使用或城市規劃等原因,需要對審判法庭進行擴建、改建以及新建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東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完成;中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東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08年底前完成;西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中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09年底前完成;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10年底前完成;

--如無特殊原因且未經批准,審判法庭的建築面積不得超出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發布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建標[2002]259號,以下簡稱《標準》)規定的建設規模;審判法庭中的各類功能用房應按照《標準》的規定建設;

--審判法庭用房和辦公用房聯合建設的,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黨政機關用房標準,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特別是領導幹部用房的面積比例。

2.人民法庭建設

人民法庭建設是“十一五”期間法院基本建設工作的重點。

--全國法院的人民法庭建設任務應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

--利用中央專項投資進行建設的人民法庭,參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做好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庭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04]2313號)精神,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其他地區的人民法庭建設應按照《標準》進行;

--列入中央專項投資的中西部地區人民法庭建設項目,由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沒有列入中央專項投資的東部地區人民法庭建設項目,高級人民法院應積極爭取省級財政對轄區內人民法庭建設的投資或專項補助,幫助有關基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庭建設資金不足的困難。

3.刑場建設

按照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人民法院刑場建設標準》(建標[2005]172號,以下簡稱《刑場標準》),對中級人民法院刑場進行規範化建設。

--東、中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8年底前按照《刑場標準》,建成 (或改造完成)同時具備槍決執行和注射執行條件的規範化刑場;

--西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10年底前按照《刑場標準》,建成(或改造完成)同時具備槍決執行和注射執行條件的規範化刑場。

4.法官培訓基地和信訪接待站建設

--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站建設,應在2008年底前完成;

--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分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培訓基地建設,應在2010年底前完成。

(二)裝備建設

1.法庭專用設備配備

法庭專用設備建設是“十一五”期間人民法院裝備建設工作的重點。

--高級人民法院和東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6年底前、中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東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西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中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08年底前、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 2010年底前,基本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法庭專用設備配置的意見》(法發[2002]21號)提出的配置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專用家具款式的通知》 (法[2005]77號)要求和逐步更新原則,規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專用桌椅的配置;

--有條件的法院,可根據審判工作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配置、更新設備。

2.辦公設備配備

各級人民法院應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和審判信息化管理髮展的需要,逐步配備常用的現代化辦公設備,為實現辦案辦公信息化、無紙化奠定基礎。

--高級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8年底前、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10年底前,配備滿足審判工作需要、與信息化建設相適應的辦公設備;

--人民法庭的辦公設備配置應納入基層人民法院的配置計畫,統一規劃實施。

3.檔案設備配備

按照審判工作和檔案管理現代化的要求,不斷更新和完善檔案設備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十一五”期間,研究並提出關於人民法院檔案設備配備的意見;

--高級人民法院和東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中西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10年底前完成訴訟檔案數位化設備的配備,逐步實現檔案數位化及網路套用。

4.車輛配備

“十一五”期間,車輛配備工作的重點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

--各級法院專用車輛的配置,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專用車輛編制意見》(法發[2002]20號)提出的編制標準,做到基本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西部貧困地區人民法庭,至少應實現每庭一車;

--有計畫地對車輛進行更新,重點改善法院系統車輛品牌老、型號舊、車種雜的狀況。同一地區車型應相對統一,以便於維修保養,節省經費;

--不斷研究和大力推廣車輛管理的有效辦法。

5.服裝配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做好2000式審判服、檢察服換裝工作的通知〉》(法發[2001]3號)要求,做好服裝配置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財政經費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8]30號)檔案要求,確保貧困地區法院的服裝配置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完成2008年-2010年法院系統服裝加工企業的定點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審定頒發人民法院各季服裝工藝標準,探索審判制服改革方向。

6.警用裝備配備

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裝備的規範化建設。

--2010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裝備配備標準》的制定工作;

--2008年底前,完成待報廢槍枝的處理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和東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6年底前、中西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專用槍彈庫房的監控設備配置並與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三、基本經費保障

“十一五”期間,人民法院基本經費保障工作的總體目標是:根據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按照緊緊依靠財政預算主渠道,確保基本需求,穩步規範提高的原則,推進法院經費保障工作與審判工作同步發展,初步建立起標準化、規範化的法院經費保障機制。

(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1.確保人員經費足額發放

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國家及地方確定的工資和津貼發放標準,認真編制經費預算,爭取人員經費足額到位,並按照中央要求規範津貼補貼的發放工作。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努力爭取省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的支持,為保障本轄區法院人員經費足額到位爭取政策。貧困地區要爭取和利用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徹底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力爭在“十一五”期間消除法院拖欠工資的現象。

2.爭取公用經費滿足工作需要

法院日常公用經費應按照定員定額標準足額到位,其中辦公經費應根據中央有關要求按照高於一般行政部門一倍以上的標準安排落實。法院業務經費應根據審判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以滿足審判工作開展的需要為目標,積極爭取財政預算給予穩定、合理和有效的保障。

(二)制定經費保障標準

制定基層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是落實中央要求,建立和完善法院經費保障機制的重要措施,也是逐步規範法院經費保障,實現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據。

--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制定基層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的通知》(財行[2005]11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制定基層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若干問題的意見》(法司[2005]40號)的要求,根據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況、經濟狀況和消費水平等因素,協商省級財政部門在2006年底前分類制定出基層人民法院的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制定以後,對於完全執行有困難的基層人民法院,可在三年內分年逐步執行。對於部分執行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確有困難的貧困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爭取省級財政部門加大補助力度,幫助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在制定、執行基層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要組織研究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經費保障標準問題,積極探索建立符合國情、與國家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符合司法發展規律和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需要的人民法院標準化、規範化的經費保障機制。

(三)規範預算管理

--各級人民法院應按照《預算法》要求建立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將法院各項經費納入預算管理,積極爭取預算經費得到充分保證;

--各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省級財政部門和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公用經費預算;

--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近年來法院經費保障工作和預算管理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組織進行調查研究,在2007年底前研究制定《人民法院財務管理辦法》,並結合財政部的科目改革,修改業務費開支範圍。

(四)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

按照中央關於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落實《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 [2003]275號)。尚未制定實施細則的,高級人民法院應在2006年底前抓緊與財政部門協商制定並下發執行。

(五)管好用好中西部地區人民法庭專項建設資金

根據中央加強中西部地區人民法庭專項建設的規劃和要求,中央計畫分3年投入專項建設資金用於人民法庭建設。各有關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計畫、財政部門,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保證專項建設資金專款專用,認真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建設工作和資金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六)發揮中央財政專項補助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與同級財政部門溝通,提出中央財政專項補助投入的建議,使專項補助的投入能夠充分調動地方各級財政加大對法院投入的積極性,集中解決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中央財政專項補助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各有關人民法院應主動與財政部門配合,加強對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專項補助在法院建設中的作用;

--“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的使用範圍是:2004年-2006年,主要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的信息網路建設、交通工具和法庭設備等的配備(已列入財政項目)。2007年-2009年,可根據人民法庭專項建設情況,集中解決人民法庭的庭審設備、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的需要。2010年及以後,重點投向信息網路建設和套用。

(七)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十一五”期間,全國法院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逐步形成包括動產、不動產和資金在內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許可權和管理責任,形成職責明確、上下統一的管理機構;

--根據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要求,結合法院國有資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建立相對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台賬和口徑統一的管理軟體;

--高級人民法院應在2006年底前、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8年底前、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10年底前基本實現國有資產的網路化管理。2010年後,全國法院系統初步建立起司法成本的預測體系。

四、信息化建設

“十一五”期間,信息化建設的總體目標是:以司法改革實踐需求和審判工作需要為導向,以司法審判信息資源管理為核心,建設覆蓋全國高、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信息系統,實現案件管理類、司法統計類、法官管理類、案例管理類等業務的規範化、電子化、網路化。

(一)網路平台建設

1.區域網路建設

各級人民法院區域網路建設和改造,應當滿足本院審判信息管理的需要,滿足接入法院專網及數據交換的需要。

--東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在2006年底前、中西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東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中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08年底前、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應在2009年底前完成本院區域網路建設;

--人民法庭應在2010年底前聯入基層人民法院區域網路。

2.人民法院專網建設

人民法院各級專網建設,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法院一級網若干問題的通知》(法[2003]105號)、《人民法院專網建設技術方案》(法[2005]17號)等檔案要求進行,滿足數據、語音和視頻圖像信息傳輸、處理和訪問要求,實現審判信息的採集、傳輸、交換和綜合套用。

--東中部地區法院應在2006年底前、西部地區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完成法院二級專網建設;

--有條件地區應在2010年底前完成法院三級專網建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二、三級專網應當在2010年底前初具規模,以後利用1-2年的時間,逐漸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應在2007年底前完成建設,並成為全國法院的信息處理與交換中心、圖像處理中心、通信中心、網路管理與控制中心;

--高級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應在2008年底前完成建設,並成為轄區法院的信息處理、管理和交換中心。

(二)審判業務管理軟體開發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人民法院信息網路系統建設技術規範(修訂本)》(法[2005]79號)等檔案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本院及轄區法院現有案件管理類套用軟體的升級改造。升級改造所需的經費(包括維護費用)要列入財政預算。升級改造過程中,應避免重複開發、資源浪費,同時應確保歷史審判數據的升級、遷移;

--審判業務管理套用軟體的開發至少以省為單位統一進行。軟體開發時要考慮《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的:逐步做到同一級別的法院實行統一的審判流程管理模式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功能、流程、邏輯數據結構等統一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合理的個性化開發。

(三)司法審判信息資料庫

“十一五”期間,司法審判信息資料庫的建設目標是:整合各類訴訟信息資源,構建覆蓋高、中級人民法院及部分有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資料庫。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院區域網路和轄區法院專網的建設進度,加大訴訟信息的採集、交換和處理力度,積極開展司法信息資源的綜合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應在2006年底前,建立司法資料庫體系結構,組織開發基於司法資料庫的網路套用軟體;

--最高人民法院應在2007年底前,完成覆蓋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資料庫的規劃和建設;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在2008年底前,完成覆蓋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資料庫的規劃和建設。

(四)信息系統套用

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專網建設技術方案》(法[2005]17號)、《人民法院一級專網套用建設方案》(法[2005]70號)等檔案和有關會議精神的要求,做好信息系統套用工作。

1.在審判管理中的套用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2006年底前、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2007年底前,實現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實體管理;

--高、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2006年底前實現司法統計信息的網路上報、接收和匯總;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2007年底前、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2008年底前,實現抗訴案件和覆核案件的電子卷宗報送、異地質證、遠程庭審觀摩等。

2.在行政辦公管理中的套用

“十一五”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將組織對已下發使用的行政辦公管理軟體進行整合,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之間的人事、裝備等行政辦公信息的網路上報、接收和匯總。各級法院應在區域網路建設的同時,實現本院行政辦公自動化。

--最高人民法院與各高級人民法院之間的行政辦公信息交換應當在 2006年底前完成;

--東、中部地區高級人民法院與轄區中級人民法院之間的行政辦公信息交換應當在2007年底前完成;

--西部地區高級人民法院與轄區中級人民法院之間的行政辦公信息交換應當在2008年底前完成;

--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與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之間的行政辦公信息交換應當在2010年底前完成。

3.在電子政務方面的套用

在電子政務方面的套用包括可以公開的審判信息發布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的信息交換。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政府網站,發布本院新聞、公開裁判文書和工作報告、提供法律法規查詢和典型案例等便民服務;

--人民法院應在確保審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及其他政府部門實現信息交換和相關業務信息的共享。

4.在司法資料庫方面的套用

在司法審判信息資料庫方面的套用包括,為全國法院法官提供審判支持,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為審判監督提供技術支持,促進司法公正;為統一全國法院裁判尺度提供案例支持,維護司法統一性等。

司法審判信息資料庫的套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十一五”期間,開展覆蓋高、中級人民法院及部分有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資料庫的司法信息資源綜合利用。

--2008年底前,開始為各級法院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案例信息、審判支持信息;

--2010年底前,逐步提供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的案例信息、審判支持信息;

--有條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覆蓋轄區法院的司法審判信息資料庫在其他方面的套用。

(五)信息網路系統管理維護

各級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設和套用推進的同時,應加強信息網路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對於管理維護服務外包的,應對託管範圍和託管公司的安全保密資質和服務人員的素質提出明確要求,核心審判業務數據信息應當由法院技術人員管理維護。

為了實現“十一五”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的目標,各級人民法院應該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大力加強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管理,要在加強物質建設的同時,將工作的重心由建設、配置逐步向普及使用、實際套用和科學管理方面轉移,通過加強制度化建設和隊伍建設,建立以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規律的科學、民主議事決策機制和公開、公正、高效的辦事機制為基礎的管理機制,實現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2006年至2010年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是人民法院加強物質建設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各級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明確指導思想,發揮政策優勢,協調各方力量,建設管理並重,構建長效機制,培養幹部隊伍”的基本工作思路,牢固樹立“科學規範、效率優先、配置合理、保障到位、文明廉潔”的管理理念,正確認識本規劃確定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周密組織,認真執行,努力將人民法院的物質裝備建設和司法行政管理推進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司法審判、司法改革提供全方位的物質基礎和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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