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00〕7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1999〕第151號《關於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時間如何表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目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此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