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覆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2000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3月4日起施行。)

法釋〔2000〕7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1999〕第151號《關於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時間如何表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目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此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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