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5.25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福建省高級法院行政庭:

你院閩法傳字(91)147號關於《對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或名義上監視居住行為不服起訴法院應否立案受理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現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

公安機關為了防止被告逃避偵查而作出監視居住決定,限制其活動區域和住所,是刑事偵查措施,不屬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所列行為,公民對此不服堅持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至於公安機關作出監視居住決定,但將監視居住對象關押在派出所、拘留所等場所的作法,這是刑事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公民對此不服堅持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其可向上級公安部門及有關單位反映。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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