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土地糾紛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1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2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8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12月2日)
平裝: 540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511808257
條形碼: 9787511808257
尺寸: 23 x 16.8 x 2 cm
重量: 680 g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導案例1):土地糾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大法官任主編。自創辦以來,已經逐漸成為發揮民事審判指導功能、為民事審判實踐提供參考作用的重要平台。尤其是該書中刊載的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導性案例,因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為依託,充分闡釋了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相關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論理嚴謹、解析透徹、權威性高的特點,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
為進一步發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導性案例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方面的獨特作用,形成滿足讀者需要和方便讀者閱讀的長效機制,我們決定將自2000年至2009年《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導性案例進行整合併獨立編輯成書,按照不同糾紛類型分冊出版。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例
一、土地房屋侵權糾紛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1
當事人對安置補助費標準產生的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張文秀等163人與貴陽市黔靈鄉東山村村民委員會、貴陽市黔靈
鄉人民政府侵權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安置補助費可以視情況確定支付的相關對象。當事人對安置補助費標準產生的爭議,不屬於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對此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裁定予以駁回。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2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7
對鑑定結論的審查與採用取捨——呼和浩特市糧食管理局與呼和浩特鐵路管理局土地侵權糾紛抗訴案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7
裁判主旨:
1.對歷史遺留的土地權屬爭議,應適用當時的政策法規裁判;
2.侵權成立時,應儘量充分補償被請求人的利益,不使侵權人從其行為中得到不法利益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3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的認定與處理——唐山市路北區果園鄉張大里村吳寶印等318名村民與唐山市路北區果園鄉張大里村村民委員會、唐山市興盛房地產開發公司侵權賠償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
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村民以村委會超越職權對外簽訂契約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駁回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4
受損房屋於訴訟期間被買賣和轉讓,誰應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和受益人——遠中房地產發展(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益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
司、北京華太三興建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張進隆等人房屋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受損房屋於訴訟期間被買賣和轉讓,原房屋所有人因房屋受損使房屋的買賣和轉讓價格受影響,並且該房屋損害發生於原房屋所有人擁有房屋期間的,原房屋所有人有權作為侵權行為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5
三方兩個法律關係如何確定契約性質——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立達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立達集
團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根據本案中契約的約定和履行情況,本案應為契約糾紛,且存在三方當事人和兩個法律關係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6
對訴訟時效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大連曙光精密鑄造廠、大連億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慈維發、大
連房地產開發集團信和地產總公司侵權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
1.一審原告在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後的兩年內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未超過訴訟時效,且對方當事人對其權利受損事實予以認可的情況下,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2.對方當事人雖對一審原告請求的返還財產數額不予認可,但未提出鑑定請求,也未提出反駁證據,則應認定一審原告請求的返還數額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7
企業租賃承包契約的性質及效力——劉福田與平定縣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平定縣二輕工業局汽車駕
駛員培訓基地、平定縣交通機械職業學校確權侵權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
根據相關政策性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企業承包契約應為個人承包經營企業的契約,一審被告承包該企業後,企業性質仍為全民或者集體所有制,不因個人的承包行為而改變,但承包經營合法利潤應歸個人承包者享有
案例編號:土地房屋侵權糾紛——二審008
法人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上海新華房地產發展公司、上海仲義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上海申馬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通海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閔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莘閔房地產有限公司、上海閔行房地(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閔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
1.法人從事的不同行為具有關聯共同性,並構成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各行為均構成損害後果發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時,構成法人共同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2.會議紀要屬於契約書面形式的類型,可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3.在案件審理中確實無法對原物進行鑑定時,只能適用優勢證據規則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糾紛
案例編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糾紛——二審00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效力的認定條件以及國家政策在此類契約履行中的具體體現——青島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與青島南太置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
1.附條件契約所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且必須是合法的,否則不產生限制契約效力的法律效果;
2.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無效的依據;
3.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除必須遵守法律外,在法律無規定時還應遵守國家政策
案例編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糾紛——二審002
債權人能否請求撤銷約定轉移債權的契約——北海市人民政府與鄭明如返還土地出讓金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
債權人轉讓權利並通知了債務人,在依據債權轉讓協定製作的民事調解書被人民法院撤銷後,債權轉讓協定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案例編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糾紛——二審003
當事人訂立契約過程中均存在締約過失,損失應各半承擔——浙江恆興房地產有限公司與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抗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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