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7集)》內容包括:[最新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檔案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最新司法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租賃契約解除的若干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中讓利承諾書效力的認定、“顯失公平”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的理由不應得到支持。

目錄

【最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新司法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民事審判作座談會專題】

加強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 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奚曉明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杜萬華 辛正郁楊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張進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任雪峰

【租賃契約專題】

租賃契約解除的若干問題——姜強

【婚姻家庭專題】

非婚生子女認領案件中有關親子鑑定的法律適用——肖 峰

【證據專題】

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對單方提交網路證據的審查——由易趣網路服務契約糾紛案引發的法律思考——徐俊

【侵權專題】

侵權責任法草案對外國經驗的借鑑與本國經驗的繼承(上)——楊立新

【勞動爭議專題】

勞動爭議撤裁案件的法律適用——孫付

【裁判方法專題】

和諧社會民事審判視野下的裁判思維——正義與邏輯之間的溝通——金民珍竺常贇徐婷姿

【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

【熱點調研】

【地方法院傳真】

【民事審判信箱】

編輯推薦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7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最新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罔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

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涉農案件專題]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疑難問題

[指導性案例]

出租人故意隱瞞訂約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

債權轉讓通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前提是原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理論研討]

論勞動契約自由的自由與不自由

[民事審判信箱]

結婚登記時一方未親自到場,能否以此為由主張婚姻無效

文摘

[最新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以下簡稱勞動契約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契約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用人單位範圍界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契約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四條[分支機構訂立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

第五條[勞動者一月內不訂契約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一年內不訂契約的處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契約的前一日。

作者簡介

黃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汕頭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法學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後在廣東省高級法院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經濟庭副庭長、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97年3月起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政法委副書記。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兼任全國青聯常委、中央國家機關青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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