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四十二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保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嚴肅檢察紀律,確保檢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檢務督察是指檢務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規定對督察對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
第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的對象是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檢務督察工作必須服從服務於檢察中心工作,貫徹從嚴治檢的方針,堅持在適用法律和紀律上人人平等,堅持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堅持監督檢查與促進工作相統一。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務督察委員會。檢務督察委員會設督察長一名,由院領導擔任;設副督察長二名,分別由政治部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同志擔任;設委員若干名,分別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下設檢務督察室,是檢務督察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檢務督察室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員若干名。
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和組織檢察機關檢務督察工作;
?二?制定檢務督察工作制度;
?三?審查和批准檢務督察工作年度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告;
?四?聽取檢務督察工作匯報;
?五?研究處置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並作出督察決定;
?六?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和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起草檢務督察工作決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方案;
?五?組織、指導檢務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六?檢務督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的主要事項是:
?一?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工作部署、決議、決定、指示的情況;
?二?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遵守辦案程式和辦案紀律、落實辦案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
?三?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嚴明執法作風、遵守檢容風紀的情況;
?五?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檢察長批准派出檢務督察組,委任督察工作人員,採取暗訪督察、現場督察、專項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職責。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檢務督察工作採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參加或者列席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聽取被督察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匯報;
?三?聽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有關單位、新聞媒體及人民民眾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四?要求被督察對象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五?要求被督察對象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資料、電子文檔、財務賬冊等材料,進行查閱或者複製,經檢察長批准可以暫予扣留、封存;
?六?經檢察長批准,深入執法辦案現場進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進行暗訪督察;
?七?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室在履行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決議、決定的行為責令督察對象予以糾正;
?二?對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隊伍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並督促其整改。對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提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對正在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有損檢察機關形象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置,要求行為人停止錯誤行為並說明情況,必要時通知其所在單位領導到場協助處置;
?四?對違反槍枝、警械、車輛等警用裝備使用規定的,暫扣其槍枝、警械、車輛等;
?五?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議所在單位檢察長暫停其執行職務。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組外出執行督察任務時,每組不得少於二人。檢務督察工作人員應當隨身攜帶督察證件,可以著檢察服或者便裝,嚴格按照督察方案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檢討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
?一?妨礙、干擾、拒絕檢務督察部門及檢務督察人員依照規定進行督察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故意包庇違紀違法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督察建議的;
?五?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員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督察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檢察紀律和檢察職業道德,損害檢察機關形象;
?二?不得干擾被督察單位和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單位和人員的宴請、娛樂等安排;
?五?不得對告狀求助民眾、單位採取冷漠、生硬、推諉、蠻橫態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辦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照有關法律、紀律追究其責任。
被督察對象發現檢務督察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督察人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檢察長舉報。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檢務督察室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本規定製定檢務督察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