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義國

曾義國

曾義國,男,漢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衡陽縣人,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88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湖南常寧市委書記 。 2016年12月,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0.09--1983.07 湖南生物環境保護學院學生;

1983.07--1984.05 衡陽縣環保辦幹事;

1984.05--1989.12 衡陽縣城建環保局幹事;

1989.12--1990.04 衡陽縣環保監測站站長;

1990.04--1993.05 衡陽縣牌樓鄉黨委書記;

1993.05--1995.05 衡陽縣金蘭寺鎮黨委書記;

1995.05--1995.11 衡陽縣庫宗鄉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5.11--1997.02 衡陽縣庫宗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7.02--1997.12 衡陽縣洪市鎮黨委書記;

1997.12--2000.07 衡陽縣委辦公室主任;

2000.07--2001.06 衡陽市城南區委常委、區委辦主任;

2001.06--2002.09 衡陽市雁峰區委常委、區委辦主任;

2002.09--2006.06 衡陽市雁峰區委常委、政府副區長(期間:2003.09-2003.12深圳市龍崗葵涌鎮掛職鍛鍊);

2006.06--2008.09 衡陽市衡東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8.09--2015.04 衡陽市白沙洲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04--2016.07常寧市委書記。 常寧市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7月,免去湖南省常寧市委書記職務。

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共常寧市原市委書記曾義國(正處級)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12月1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常寧市委原書記曾義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曾義國違反政治紀律,採取串供、退贓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職務晉升送給他人財物,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親屬工作調動、職務升遷謀利;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權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曾義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曾義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

7月31日下午,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常寧市原市委書記曾義國受賄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曾義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被告人曾義國犯罪所得人民幣174.3萬元,美元1000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6年7月,曾義國任衡陽市白沙洲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和衡陽市白沙洲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衡陽市常寧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為衡陽市晨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的賄賂總計人民幣174.3萬元,美元1000元。另查明,偵查機關在曾義國處扣押犯罪所得人民幣63萬元,美元1000元。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曾義國的家屬代為退贓人民幣3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義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對於曾義國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曾義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曾義國的家屬代為繳納部分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曾義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曾義國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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