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格案
1733年,德國巴拉丁移民曾格在紐約創辦了《紐約時報》。該報是小型四頁報紙,文章大部分為平民派領袖所寫,多是批評總督威廉·科斯比和地方議會的內容。一年後,科斯比令首席法官以“對政府進行無恥的中傷、惡毒漫罵和煽動性責難”的罪名,對曾格提起訴訟,1734年11月將他逮捕。1735年8月法庭開審,當時最有名氣的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以80歲高齡出庭為曾格辯護。按照當時英國和北美的慣例,凡是對政府進行批評,不管內容是否真實,一律視為誹謗,若言論屬實,其煽動作用更為明顯,所以事實是比謊言更大的誹謗。漢密爾頓從兩個方面對指控進行了反駁:首先他指出誹謗罪只有在言論不實時才成立,每個公民都有“陳述無可非議的事實真相的自由”,政府所謂誹謗的實質,正式那些人傷害和壓迫在他們統治下的人民,激起人民的吶喊和控訴,然後再將人民的控訴作為新的壓迫和起訴的根據。其次,漢密爾頓堅持陪審團不僅有權進行事實判斷,還有權進行法律判斷,裁決應由法庭和陪審團共同做出。最後陪審團不顧法官的阻撓,判曾格無罪。這就是美國新聞史著名的“曾格案”。意義
曾格案,建立美國新聞自由傳統的基石,自它而始,人們有自由發表言論的自由的文字寫進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更為重要的是,曾格案確立一條重要新聞原則: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是新聞自由的支柱之一,這一原則延存至今。但美國的新聞自由意識也並非是自這個案件便在各個州完全得以確認,在此後仍舊有許多同類的案件湧現,至1925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將新聞自由的原則擴大到各州,為保障新聞自由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基礎。
正由於有這些對媒體言論自由的基本保證,美國的媒體自開始就對政府擺出了一種獨立的姿態,而媒體的巨大號召和影響力使得大眾傳媒能夠對美國政治施以諸多影響。美國有句話是,美國的總統是在新聞發言人的辦公室里辦公的。也說明的媒體的重要程度。
恰巧是由於美國社會的多元性,不同利益階層需要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表達的需求,使媒體介入政治爭風成為可能。
但美國的媒體並不是沒有限制的。事實上,有著眾多“自由支撐”的美國傳媒同時也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從而使得傳媒的作用有著自身無法逾越的限度。在現實生活中它常常表現報導的客觀性受到侵害。
來自美國政府方面的限制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事後新聞檢查,它主要涉及到對政府及官員的批評(誹謗)、宣傳以"非法暴力"推翻或現制度的言論(煽動叛亂)、誨淫言論。戰時新聞檢查制度、對電視廣播的管理、對新聞自由採集的限制。這些限制遵循的原則是確保新聞符合法律,符合美國政府的利益與社會秩序要求。這導致新聞在涉及某些事件時往往難以做到公正、客觀。
美國傳媒在報導新聞過程中不自覺地與美國社會的主導原則保持一致,在海灣戰爭報導里,乃至被炒的沸沸揚揚的囚事件里,我們都能看見美國至上與美國政府利益基本保持一致的影子。
大眾傳媒被少數利益集團操縱。在報導中,不同政治傾向的記者也會對新聞有不同取捨,客觀性難免偏頗。經濟性因素也對新聞客觀性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