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蘭

曾小蘭,出生於1969年1月28日,四川省遂寧市人,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於2006年2月25日被羈押。事發2006年2月22日23於就職的北京彩虹時尚保潔公司不滿,遂到自己參與保潔的本區建外SOHO中體倍力健身俱樂部內,將84消毒液潑灑在2層、3層地毯上,導致280平方米地毯被腐蝕、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6636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即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2006年8月24日止。

人物簡歷

曾小蘭,別名咼芳,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遂寧市,漢族,國中文化,原北京彩虹時尚保潔公司員工,住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馬家鄉打石山村1社5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於2006年2月2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案件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06)13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小蘭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曾小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小蘭於2006年2月22日23時許,因對其就職的北京彩虹時尚保潔公司不滿,遂到自己參與保潔的本區建外SOHO中體倍力健身俱樂部內,將84消毒液潑灑在2層、3層地毯上,導致280平方米地毯被腐蝕、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6636元。後被查獲歸案。 該項事實,被告人曾小蘭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張含、靳東明、敖旋等人的證言,涉案財產價格鑑定書,書證,現場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小蘭法制觀念淡薄,為泄私憤,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曾小蘭認罪態度較好,故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對被告人曾小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小蘭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2006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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