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二、主體: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
三、客體:
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表現:
對證人使用暴力,逼取證言,行為對象僅限證人
五、主觀:
有主觀故意
六、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暴力取證而致人傷殘、死亡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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