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 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招生計畫

(一)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畫作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培養計畫,由教育部單獨下達執行;學生畢業後回生源地區就業。

(二)計畫編報。計畫編報由各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部屬有關高等學校負責,按年度計畫編制工作要求報送教育部。

預科班分學校招生計畫報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民族教育司;民族班招生來源計畫和預科轉入本(專)科分專業計畫報送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民族教育司。

預科班分學校招生計畫,由教育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統一下達;民族班招生計畫包含在當年國家下達給各有關學校的招生總規模之內。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來源計畫由教育部單獨下達。各地、各部門和高等學校遵照執行。

民族成份確認

(一)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預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在高考報名時,必須出示本人戶口本原件,並提供本人戶口本複印件,複印件裝入考生檔案。

(二)如發現考生民族成份與本人戶口本不相符時,由省級民族工作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確認考生的民族成份。

招生錄取

(一)生源

預科班、民族班生源限定為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少數民族考生。重點招收邊遠農村、高寒地區、山區、牧區的考生,並適量招收散雜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二)錄取標準

1.本科預科。本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

2.專科預科。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

3.民族班。民族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專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三)錄取程式

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工作應安排在各有關高校本、專科統招相應錄取批次內進行。其中報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應與相應本、專科統招考生同時投檔;報考預科班的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按預科計畫順序投檔,對同一層次專業涉及不同批次的學校,預科投檔條件應按高一級批次要求執行。有關高校對擬錄的預科生應及時徵求考生本人意見。

(四)錄取通知書

預科班、民族班錄取通知書由招生學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預科班已錄取考生持預科錄取通知書到預科培養學校報到。民族班已錄取考生直接到招生學校報到。

預科培養學校要提前將新生入學須知等有關材料寄至有關招生學校。

(五)檔案

被錄取為預科的考生檔案由招生學校直接寄送預科培養學校。預科學習期間學生檔案由預科培養學校負責管理,結業後轉回招生學校。

預科教學

(一)預科培養。被錄取的預科新生先在指定的預科培養學校集中進行1至2年預科階段的學習,重點教授漢語文、數學、英語三門主要基礎課和其它有關課程。

(二)預科管理。學生在預科學習階段主要由預科培養學校負責管理,招生學校協助。

(三)預科結業考核。預科學生結業考核和結業證由各預科培養學校組織和印發。學生預科結業考核合格者,由招生學校發本(專)科錄取通知書。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到招生學校報到。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區。

(四)培養專業。預科班學生預科結業合格後,由招生學校根據民族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結合學生德、智、體情況確定具體培養專業。

(五)預科班學生結業轉入本(專)科計畫。預科班學生結業轉入本(專)科要占轉入當年國家下達招生學校的本(專)科招生計畫。各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高等學校在編制報送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畫時,應按擬轉入的學生數,在轉入年度來源計畫中“其他類”的“預科班”項內填報計畫數。

收費

預科班、民族班收費要嚴格按《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3〕4號)規定執行。

(一)民族班學生應與同等學歷層次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預科學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照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預科生學費標準收取;預科學生轉入本、專科後,其學費按照預科生錄取當年招生學校的學費標準收取。

(三)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預科和本、專科階段對學生的“獎、貸、助、補、減”等政策和措施的實施由本、專科培養學校負責,確保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得到資助。

責任追究

高校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一)高校舉辦的預科班、民族班只招收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少數民族考生,不得招收漢族考生。嚴禁高校招收並舉辦非少數民族的預科班、民族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高等學校必須及時公布並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畫,高校不得擅自超計畫錄取考生。根據需要確需追加計畫的,要按程式由各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審批。

(三)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名單要由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對騙改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經查實,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由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或招生學校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對冒名頂替少數民族考生或不按規定錄取的,一經查實,無論在預科或本、專科學習階段,都要取消其學籍,退回生源地區;對直接責任者要按有關規定予以嚴厲查處。

(五)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的監管,提高預科階段教學質量,從2005年起,全國高校本、專科預科階段培養實行相對集中辦學。不集中辦學的,取消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舉辦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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