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符合上述條件,並符合《貴州省關於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校資格審查的規定》(黔招委[2007]22號)的外省遷入我省戶籍考生。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報名辦法
申請報名的考生於3月21日至3月31日持本人戶籍(含法定監護人戶籍)、身份證、學籍證明或學力證明等證件(原件),在常住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招生辦(以下簡稱縣級招生辦)設立的報名點辦理高考報名手續。報名收費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批准的收費標準執行,每生交報名考試費130元。
經省教育廳備案的省級示範性高中和宏志班招收的省內其他縣(市、區、特區)戶籍的考生(必須是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民族教育處備案的2007年當年按規定錄取的高中新生),可由就讀學校統一組織在當地報名參加考試,其中少數民族考生按其戶籍所在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執行。未經省教育廳備案的考生,在戶籍所在地報名。
在我省定居並持有我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的外國僑民,持有關證件到貴陽市雲岩區招生辦報名。
報考體育或藝術專業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考試報名時,報名號仍用體育或藝術專業考試報名號。
體育、藝術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高考報名時,要到體育或藝術專業考試報名的戶籍所在地縣級招生辦辦理體兼文、體兼理或藝兼文、藝兼理科類確認手續(不再繳納文化考試報名費);體育、藝術專業考試未合格的考生,只能辦理文史類或理工類科類確認手續(不再繳納文化考試報名費)。
考生網上報名時,必須按要求真實、準確地輸入報名信息,並進行現場攝像。考生報名信息須經考生本人、學校和縣(市、區、特區)、市(州、地)招生辦校驗。各縣級招生辦要加強對報名工作的管理,確保報名信息準確、真實。
外省遷入我省考生,高考報名時要認真填寫《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各級招生辦、招生監察辦要按照《貴州省關於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校資格審查的規定》(黔招委[2007]22號),對外省遷入我省考生進行認真審查。
申請政策照顧考生,高考報名時要認真填寫《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表》,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各級招生辦、招生監察辦要按照《貴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及公示辦法》,對申請政策照顧考生的政策照顧資格進行認真審查。
審查工作要健全機制,責任到人,嚴格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管理辦法。審查工作結束後,對符合條件的考生,均要在省招生考試中心網站、省招生考試報、考生就讀學校和當地招生辦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疑義的,由省招生監察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批准給予正常報考資格或享受政策照顧資格。對公示中有疑義的考生,各級招生監察辦要認真核實,有問題的,要嚴肅查處。
各市(州、地)招生辦於4月15日前將考生報名信息盤、《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資料,經地、縣級招生辦、招生監察辦審查人、負責人分別簽字蓋章後報省招生監察辦審核。
各級招生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開展對考生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要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考試紀律及有關管理規定。
三、招生章程和招生計畫
招生章程是依法治招的重要體現,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公示制度的重要內容,是高校開展招生錄取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各高校要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教育部2010年招生工作規定,實事求是地制訂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違背國家法規和招生政策規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必須真實準確,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高校(含獨立學院)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或高職)、辦學性質、類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專科或高職學校)、招生人數、錄取原則(如調檔比例、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學費標準、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的發放等。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做到內容簡潔,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隱瞞辦學性質及混淆本、專科層次。章程中相關表述不得使用簡稱。
各高校要於3月25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並同時將紙質檔案報送省教育廳。省教育廳相關部門於4月10日之前對省內各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會公布;經過審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要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分省分專業計畫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0〕1號)的要求編制分專業招生計畫。各高校編制的招生計畫、高校代碼、名稱和專業代碼、名稱以及主管部門的代碼、名稱,必須符合教育部下達的2010年招生高校及專業字典庫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維護招生計畫管理的嚴肅性。經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下達的招生計畫,由省招生考試中心在考生填報志願前,統一向社會公布。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畫,正確使用調整計畫,規範使用程式,不得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亂收費。
四、考生電子檔案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相片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考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錄取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
各級招生辦移交考生信息時,必須認真登記,嚴格移交手續。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招生考試中心統一製作,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內容,各級招生辦、任何單位及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公開。
高校須下載已錄取考生的電子檔案信息,作為新生檔案管理資料。
考生的高中階段紙質檔案,由縣級招生辦統一保管和寄送。考生錄取後,持錄取通知書,到考生報名所在地縣級招生辦辦理高中階段紙質檔案寄送手續。
報考軍隊、公安院校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戶籍所在地的武裝部、公安部門等,按照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在錄取前做好政審、軍檢等工作。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社會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根據考生本人的表現,實事求是地進行綜合評價。對考生綜合評價的標準是: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學習,身心健康;尊重師長,團結同學。評價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以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參加高考的考生必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我省高考體檢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於做好貴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意見》(另文下發)的規定執行。
軍隊院校體檢工作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對考生身體條件的特殊要求,應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
體檢工作要在縣(市、區、特區)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招生部門和衛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地要對體檢醫院進行考察後,指定體檢醫院。有條件的地方應在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進行體檢。承擔體檢任務的醫院要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有職業道德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體檢醫生必須認真、細緻地開展考生體檢工作,並按體檢標準客觀、準確地對考生體檢狀況作出明確表述及體檢意見,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由各市(州、地)招生辦匯總、清點準確後,於4月25日前報送省招生考試中心。
各級招生辦要會同衛生部門認真組織好體檢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體檢工作管理辦法和監督制約機制;要與體檢醫院簽訂責任書,嚴格實行責任制管理;要加強對體檢工作人員的培訓,嚴肅體檢工作紀律,嚴禁弄虛作假;要加強對體檢工作場地的管理,確保體檢工作有序開展。
需對考生進行面視的高校,必須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確要求。面視工作要嚴格程式、規範管理,認真做好面視詳細記錄,並由高校招生負責人或面視負責人簽名確認。任何單位,任何個人未按規定組織的面視無效。
高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要符合國家的招生政策規定,要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六、考試
高考於6月7日、8日舉行。我省高考繼續實行“3+文綜”和“3+理綜”的考試科目設定。文史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含政治、歷史、地理);理工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含物理、化學、生物)。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每科滿分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滿分各為300分,總分為750分。
高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外語科聽力測試在全省統一組織的適應性考試中進行,分值30分,不計入高考總分,但記入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錄取參考。高考外語科考試時,不再測試聽力。
凡填報外語院校、系(科)、專業的考生,都要進行口試。口試時間全省統一安排在6月12日進行。外語口試由省招生考試中心統一命題制卷,各市(州、地)招生辦組織考試及評分,並於6月18日前將考生口試成績盤報省招生考試中心。
考點考場的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務工作細則》(另文下發),考場必須設在縣(市、區、特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學,每個考場安排30名考生。考生的座位必須是單人、單桌、單行。各考點要配備電子探測和禁止設備,各考場要配掛電子鐘。嚴禁考生攜帶手機、手錶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
各級招生辦要加強對監考、考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明確監考、考務人員的職責,層層簽訂責任書。監考人員要嚴格遵守《監考人員守則》。要大力開展對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和考風考紀教育,增強考生誠信考試的自覺性,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考試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管理辦法。各級招生辦要認真履行職責,以高度的責任心切實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要認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強化安全保密制度及設施建設,規範工作程式,完善規章制度,試卷、答卷(答題卡)必須存放在符合保密規定的保密室;要選派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試卷保密保管工作,嚴格保密制度和保密值班制度。
各級招生辦、招生監察辦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處置機制。若發生突發事件、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招生考試中心和當地招生委員會,並按要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各級招生辦要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管理,進一步加大考風考紀的治理力度和對考試實施過程的督查,重點防範和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舞弊行為,堅決杜絕考試中的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風。
七、填報志願
考生要按照《貴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填報志願規定》的要求,由本人認真填報志願。填報志願時,應認真查閱《貴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及有關高校招生章程。考生因本人填報志願失誤造成的後果,應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填報志願應履行誠信承諾,對高校已按考生志願錄取而未報到入學的考生,高校要匯總情況,報省招生考試中心,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今年我省高考繼續實行網上填報志願,各級招生辦要切實做好對考生網上填報志願的宣傳和指導工作,加強對網上填報志願的網路安全和設備的投入、建設工作,確保每個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順利填報志願。
提前批次錄取高校、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填報志願時間為6月26日至28日,即高考成績公布後進行;第三批本科高校、高職(專科)學校將在第二批本科高校錄取結束後(7月底)進行。
填報志願的有關規定另文下發。
八、評卷工作
高考評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進行。貴州師範大學評卷基地具體承擔評卷工作。評卷工作實行責任制管理,各學科正、副組長實行聘任制。
參加評卷工作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必須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身體健康,無子女和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評卷教師由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頒發評卷教師證書。
各學科實行網上評卷。各學科評卷組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的評分參考制定評分執行細則,認真培訓評卷教師,開展試評工作。要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客觀地評定考生成績。要嚴格執行網上評卷工作程式,認真做好評卷複查工作,確保評卷過程的安全和評卷結果準確。考生的高考成績由招生考試部門按程式通知考生本人。
評卷教師和參加評卷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評卷工作人員守則》和網上評卷工作紀律。
貴州師範大學評卷基地要加強評卷設施和網路安全建設,省招生考試中心要加強網上評卷各個環節的組織管理,確保評卷信息安全和評卷工作順利實施。
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檔案,另文下發。
九、政策照顧
根據2010年教育部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錄取新生政策性照顧項目和分值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經審查公示後,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顧。
1.普通高中階段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的,總分加20分;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總分加20分;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總分加20分;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總分加20分;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前六名的(須出具參加比賽的秩序冊和成績冊),總分加20分。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通過省招生委員會組織測試並認定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畢業考生,總分加10分。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經審查公示後,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顧。錄取時,符合投檔條件的,向高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貴陽市(三縣一市除外)、遵義市紅花崗區、遵義市匯川區、安順市西秀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10分;其他縣(市、區、特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20分;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總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總分加10分;
4.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總分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總分加20分。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經審查公示後,可享受省內高校加分政策照顧。錄取時,符合所報考省內高校投檔條件的,向高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省賽區一等獎者,總分加20分;
2.在我省農村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具有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戶女孩考生和二女結紮戶女孩考生,總分加10分;
3.僑眷考生,總分加10分。
(五)對在我省三個自治州所屬各縣(市)及少數民族自治縣和貧困縣連續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漢族幹部、公辦中國小教師和衛生技術人員,其子女高中階段在上述地區就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出具證明,經審查公示後,考生報考第二批省內高校,總分低於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10分以內的,且所報考的省內高校投檔線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可向該省內高校提供該生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凡已調離上述地區或其子女高中階段未在上述地區就讀的,均不得享受此項政策照顧。
(六)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經審查公示後,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高中階段獲地級表彰的三好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3.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七)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或降低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
(八)報考體育、藝術類的考生,除享受少數民族政策照顧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顧。
十、錄取新生工作
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生考試中心具體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錄取工作時間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錄取工作分批次進行:
(一)提前批次錄取高校(為體育、藝術、公安、政法、軍隊、國防生、航海、免費師範生及其他有關高校);
(二)第一批本科高校(為“211”高校及部分其他本科高校);
(三)第二批本科高校(為省內外本科高校);
(四)第三批本科高校(主要為獨立學院和民辦本科高校);
(五)高職(專科)學校(為省內外專科層次學校)。
文、理科類高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劃定,第一批本科高校原則上按多於該批招生計畫總數的20%以內劃定;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則上按多於該批招生計畫總數的10%以內劃定;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職(專科)學校將根據考生志願和成績及招生計畫總數,結合我省生源實際劃定。各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報省招生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各高校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要成立由學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組成的網上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在錄取中,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公平公正選拔新生的原則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招生錄取工作政策、規定;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下達的招生計畫,任何高校未經省招生委員會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計畫;高校要認真履行招生章程中對社會的承諾,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省招生考試中心要監督高校執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計畫,糾正違背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今年我省在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實行平行志願。平行志願實行一次性投檔的辦法,投檔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原則。投檔時按考生總分從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對考生所填報的平行志願依次檢索,對符合條件的考生則向高校投放檔案。
實行平行志願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左右。
實行平行志願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總分相同考生排序為:當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考生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合計分從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數,再按考生文(理)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數,則按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順序進行排序,即先看語文,若分數相同,則再看數學。
省招生考試中心要根據各批次高校錄取工作的特點制定錄取工作規則。提前批次錄取高校要體現學校對考生專業培養的特殊要求;第一批本科高校和第二批本科高校均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的辦法;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職(專科)學校實行按志願順序投檔錄取新生,為保證招生計畫的完成,可適當擴大投檔比例,高校要按時完成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實行平行志願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考生政策性照顧的處理辦法為:享受省內外高校政策照顧的考生,報考省內外高校投檔時,政策性加分計入高考總分和考生排序;僅享受省內高校政策照顧的考生,報考省內高校投檔時,政策性加分計入高考總分,不計入考生排序,報考省外高校投檔時不計入高考總分,也不計入考生排序;可享受省內高校政策照顧的政策性降分投檔的考生,總分低於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10分以內的,且所報考的省內院校投檔線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可向該省內高校提供該生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其所降投檔分數不計入高考總分和考生排序。
符合體檢標準、成績達到要求的殘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試中心按照考生成績和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高校不得僅因殘疾而拒絕錄取。
貴州民族學院招收的少數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應低於該校招生總數的65%。招收漢族考生,要堅持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和貧困縣漢族考生的原則。
各高校錄取新生結束後,省招生考試中心將依據各高校錄取考生資料庫列印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錄取的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生考試中心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錄取工作細則另文下發。
十一、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民\[2005\]5號)規定,少數民族預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全省少數民族考生均可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非少數民族考生不得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投檔錄取時,若生源不足,可按教育部規定的降分幅度,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十二、定向就業招生
根據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3號)要求,我省定向就業招生作如下規定:
(一)省外高校須經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我省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遠、貧困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招收定向就業生;
(二)省內本、專科高校原則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業生,如確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及地礦、師範等行業的用人單位需要,並與定向用人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定,需經省教育廳審核、報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業生;
(三)招收定向就業生與同批非定向生實行同一錄取分數標準。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計畫,高校可以申請適當降分或轉為非定向招生計畫。
(四)今年,教育部直屬六所師範類高校繼續實行免費定向師範生招生辦法。
報考免費定向師範生考生,填報志願前及錄取後須分別與考生所在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錄取高校簽訂定向協定。
十三、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類型招生
(一)自主招生
今年貴州大學繼續實行自主招生改革試點。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參加全國統一招生考試,在提前批次錄取。香港地區其他十所高校、澳門地區五所高校均實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可按學校要求自主選擇報考。
(二)保送生及其他類招生
招收保送生工作,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2號)和《貴州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黔教招發〔2010〕11號)的要求執行。各相關高校、中學,必須嚴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條件和招生程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中等職業學校和中等師範學校繼續實行推薦優秀應屆畢業生進入省內高職(專科)學校和省內師範專科學校學習的辦法。
各高校在我省錄取的保送生必須按規定進行公示,並於4月30日前,將有關保送生材料報送省招生考試中心辦理保送生審批手續。已錄取的保送生不再參加高考錄取。
經教育部批准,今年貴州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實行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學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工作方案,在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精心實施招生工作,規範管理。
經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實行單獨招生及招收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高校,省招生考試中心要對其招生考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督。高校要於5月30日前,將有關錄取情況報省招生考試中心審批。
(三)取得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資格的考生,於6月25日在網上填報志願。投檔錄取在第一批本科高校錄取前進行。
十四、信息公布、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要按照有關要求,公布公開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招生考試信息。
(一)各高校招生來源計畫、招生章程和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體育藝術特長生及其他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考生名單,均要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布、公示。
(二)省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畫;本省享受政策照顧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薦資格的考生名單。
(三)各縣級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政策照顧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四)各高校要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五)省招生考試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天,信息保留至當年10月底。
(六)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招生監察辦、有關高校要公布舉報信箱、舉報電話。
十五、新生入學複查和學籍電子註冊
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規定,批准錄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規定的時間內,憑錄取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入學後,高校招生部門要對所錄取的新生進行全面認真複查,核對錄取新生電子檔案,特別要認真核對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證號等重要信息,凡有誤差和不符的,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及時糾正。
各高校要按學籍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辦理新生學籍電子註冊,並要認真清理和登記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凡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不得辦理學籍電子註冊。省招生考試中心將根據各高校所報名單(光碟),統一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資料庫”,報教育部備案。
十六、違規行為的處理
(一)省招生委員會授權省招生監察辦和相關高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對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省招生監察辦要將考生違規違紀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1.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
2.考生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當次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在校生參加高考的,取消其當次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處理;
4.高校在校生參加高考,取消其當次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考生在高考中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進行處理。
(二)教育系統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社會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參加高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招生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收受賄賂、********,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招生考試中心或高校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三)招生考試工作人員在高考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進行處理。
(四)社會其他人員在參加高考中代替他人考試或由他人代替考試,取消其當次考試各科成績,並由省招生監察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五)對在招生考試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考試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由省教育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和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招生考試工作政策性強,各級招生委員會、各高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要嚴格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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