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煤炭工業局

晉城市煤炭工業局位於山西省晉城市城區安泰大廈內,是晉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煤炭行業的職能部,原稱晉城市煤炭工業管理局。

基本信息

概述

2001年在市煤炭工業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2005年10月與市安監局職能和機構分離,與市經委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2006 年3 月為加強煤炭行業管理工作,組建了獨立的晉城市煤炭工業局。局機關內設辦公室、綜合科(政策法規科)、規劃發展與環境保護科、行業管理科、經濟運行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安全一科)、煤礦安全生產執法科(安全二科)、煤礦應急救援科(安全三科)、財務科、人事教育培訓科十個職能科室,下轄煤炭安全糾察隊、煤炭工業協會、煤化工檢測中心、煤炭資產經營公司、煤炭設計室(煤炭研究所)、煤田地質隊、澤通多種經營中心、煤炭物資供應站、高新技術服務中心、煤礦安全生產培訓中心、地方煤礦晉城工程質量監督站、礦柱林管理中心等企事業單位。

機構職責

根據《中共晉城市委、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晉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市發〔2009〕22號),設立晉城市煤炭工業局(以下簡稱市煤炭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經委承擔的煤炭運銷經營資格證管理職責劃入市煤炭局。
(三)加強全市煤礦安全監管職責。落實煤礦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制度、煤礦事故約談制度和督促煤礦企業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
(二)貫徹落實國家、省煤炭產業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業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擬定全市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礦區總體規劃。
(四)擬定煤礦準入條件和辦礦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煤炭資源礦業權設定的初審意見。
(五)按省煤炭廳和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煤炭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六)承擔全市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監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分解下達各縣(市、區)、市直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進行考核。
(七)承擔全市煤炭生產監管責任,監督實施煤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炭生產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監督檢查煤炭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實施行業調控;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初審和管理工作。
(八)監測煤炭工業經濟運行情況;負責全市煤炭行業統計調度、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煤炭運銷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工作。
(九)對全市煤炭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負責煤礦相關人員的考核發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初審和管理。
(十)負責全市煤炭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管理和經費管理;協調組織全市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協調組織全市煤礦安全調度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煤炭行業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普及工作;指導全市煤炭行業機電管理工作。
(十二)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承擔全市煤炭行業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煤炭行業環境保護和林業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對全市煤礦生產、建設、經營、安全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二)研究擬訂煤炭行業發展戰略、全市煤炭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煤礦準入條件和辦礦標準並組織實施,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承擔市政府煤炭安全專項整治領導組及辦公室的有關工作。

(三)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建議。

(四)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煤礦安全長效機制,負責全市煤炭行業安全基礎管理和安全生產日常監管,組織實施煤礦安全執法工作,指導、監督駐礦安全監督員的選拔、聘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瓦斯監控系統工作,參與對市屬國有煤炭企業領導的業績考核。

(五)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煤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和調度指揮工作;參加全市非煤行業安全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組織全市煤礦安全調度工作。

(六)監督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規定的情況。

(七)負責“一通三防”和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負責全市煤礦災害預防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煤炭行業環境保護和林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煤炭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實施產能、產量控制;依法規範和整頓煤礦生產、建設和經營秩序;協調組織全市煤炭生產調度工作。

(九)按有關規定,負責行業內使用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建設項目投資建議計畫的匯總編制和上報工作。

(十)指導全市煤炭行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監督檢查煤炭企業執行生產建設規範、規程和標準;統籌全市煤炭行業科技和信息工作;負責科技手段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的推廣套用。

(十一)負責全市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初審和管理;負責全市《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初審。

(十二)統籌全市煤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煤炭行業職業準入工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煤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參與有關煤炭基金、專項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在市煤炭領導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全市煤炭行銷工作。

內設機構

辦 公 室、綜合科、規劃發展與環境保護科、行業管理科、經濟運行科、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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