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信用債、可轉債等固定收益品種,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為投資者提供持續穩定的回報。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可轉債(含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含增發),並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本基金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範圍為: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中,信用債和可轉債合計投資比例不低於債券資產的80%;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2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債為除國債、央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之外的、非由國家信用擔保的固定收益證券品種,包括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債等。
投資策略
1、建倉期策略
建倉期內,本基金將採用相對保守的投資策略,主要投資于波動性風險較小、安全邊際較高的品種。在該期間,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建倉將優先考慮通過一級市場新債(包括新可轉債)申購來完成。在對本基金主要的兩類投資品種--可轉債與信用債進行建倉時,本基金將嚴格遵循防範風險的原則,著重選擇純債溢價率較低的可轉債品種,以及久期相對較短(如短期融資券)或息票率較高的信用債品種進行投資。此外,本基金根據組合收益情況與資產結構,綜合考慮巨觀基本面數據、各類資產市場走勢、市場供求關係、流動性等因素,控制建倉進度。
2、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資產配置策略包括大類資產配置策略與固定收益類資產配置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國內外巨觀經濟形勢、巨觀經濟政策、市場利率走勢、證券市場走勢、投資新股收益率等因素進行分析和判斷,對大類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及相關關係進行研究,確定權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類資產配置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採取以下策略,將固定收益類資產在信用債、可轉債和其他資產間進行配置。
首先,本基金分別對影響信用債市場的信貸水平、信用利差水平、信用債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進行分析;然後,對影響可轉債市場的轉股溢價率、隱含波動率、對應正股的市場走勢、可轉債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進行分析研究;最後,本基金根據上述分析結論,預測和比較兩類資產未來的收益率與風險,並結合二者的相關關係,確定並調整兩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在收益與風險間尋求最佳平衡。除信用債與可轉債外,本基金還將在綜合考慮組合收益、利率風險以及流動性的前提下,投資於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品種。
3、信用債投資策略與信用風險管理
對不同市場以及不同種類的信用債,本基金將結合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個券選擇策略進行投資。
(1)配置策略
a.市場間配置
本基金根據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信用債到期收益率的變化、流動性的變化和市場規模等情況,分析不同市場信用債的信用利差水平及差異變動,動態調整兩個市場信用債的投資比例。
b.類屬資產配置
本基金運用數量化方法對不同種類信用債(包括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等)的信用風險溢價、流動性風險溢價、稅收溢價等因素進行分析,綜合考慮其流動性、收益率以及各類信用債市場供求狀況,最佳化配置各類信用債的投資比例。
c.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過對貨幣信貸、固定資產投資、通脹率等巨觀經濟變數和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巨觀經濟政策,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預測未來的利率變化趨勢,判斷信用債市場對上述變數和政策的反應,並據此積極調整信用債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投資收益。
d.期限結構配置
本基金對信用債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方式,選擇合適的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信用債的比例,以達到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個債選擇策略
本基金運用行業研究方法和公司財務分析方法對債券發行人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和度量,選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更優品種進行投資。具體而言:
a.根據巨觀經濟環境及各行業的發展狀況,確定各行業的優先配置順序;
b.研究債券發行人的產業發展趨勢、行業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狀況、競爭地位、治理結構、特殊事件風險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業的長期運作風險;
c.運用財務評價體系對債券發行人的資產流動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現金流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度量發行人財務風險;
d.利用歷史數據、市場價格以及資產質量等信息,估算債券發行人的違約率及違約損失率;
e.綜合發行人各方面分析結果,確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場的相對失衡,選擇溢價偏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3)信用風險管理
本基金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信用風險管理:
a. 運用信用產品的相關數據資料,分析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流動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表外事項等因素,對信用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並確定信用債的風險等級;
b.嚴格遵守信用類債券的備選庫制度,根據不同的信用風險等級,設定不同的投資管理流程和許可權管理制度;
c. 對信用產品備選庫內的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估;
d.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和集中度限制,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4、可轉債投資策略
(1)普通可轉債投資策略
普通可轉債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債券,投資者可以在約定期限內按照事先確定的價格和比例將該債券轉為對應的普通股。可轉債的價值取決於普通債券價值加上內含的轉股權等期權價值。可轉債同時具有股性和債性這兩種性質,當正股下跌時,可轉債中的普通債券價值可以作為其價格支撐,以此抵禦下跌風險;當正股上漲時,可轉債中的轉股期權能夠使其分享股票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
a.個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可轉債發行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包括所處行業的景氣度、公司成長性、市場競爭力等,並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斷可轉換債券的股權投資價值;基於對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頻率及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分析,判斷其債券投資價值;採用期權定價模型,估算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權價值。綜合以上因素,對可轉換債券進行定價分析,決定可轉債個券的投資策略。
b.可轉債條款博弈策略
可轉債通常含有修正轉股價、提前贖回、提前回售等條款,這些條款對可轉債的價值有著重要的影響。其中,修正轉股價條款允許公司向下修正轉股價,從而提高轉債的轉股價值,對投資者是一種保護。贖回條款則允許發行人向投資人贖回可轉債,若發行人放棄贖回權,則也能提高轉債的價值。回售條款為投資人的權利,它允許投資人將可轉債出售給發行人,回售價格往往是判斷可轉債安全邊際的重要指標。本基金將在個券投資策略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可轉債各項可能觸發條款的風險和收益,並據此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充分把握由各類條款觸髮帶來的投資機會。
c.可轉債轉股的投資策略
在轉股期內,投資者可在滿足轉換條件的前提下,將可轉債轉換為對應正股。本基金將根據不同情況制訂可轉債轉股策略。當可轉債的轉股溢價率為負時,即可轉債轉成正股後的價值大於可轉債價格時,本基金可執行轉股獲取超額收益。
當可轉債因正股股價上漲而達到觸發提前贖回條款時,本基金在對正股未來的走勢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決定是否進行轉股以及轉股後的持有策略。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可轉債轉股,來保持組合的流動性。
(2)分離交易可轉債投資策略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指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債,它與普通可轉債的區別在於上市後可分離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兩部分,且兩部分各自單獨交易。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認股權證可分離交易。當分離交易可轉債上市後,對分離出的純債部分,其投資策略與本基金普通公司債的投資策略相同;而對分離出的權證,其投資原則為有利於本基金資產增值、控制下跌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5、利率品種投資策略
國債、央行票據等作為無信用風險的利率品種,受貨幣政策、經濟周期、通脹周期等巨觀因素的影響比較大。在對利率品種進行投資時,本基金主要在對上述巨觀因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數量方法對利率走勢和利率期限結構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深入分析利率品種的收益和風險,確定組合平均久期,並選擇合適的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利率風險和保持組合流動性的前提下,決定投資品種。
6、權益類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並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通過對新股的分析,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斷一、二級市場價差的大小,並根據過往新股的中籤率及上市後股價漲幅的統計,對新股投資的收益率進行預測,同時綜合考慮鎖定期間的投資風險以及資金成本,制定新股申購策略。
在新發股票獲準上市或可轉債轉股形成的股票可上市交易後,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對股票內在投資價值的判斷,結合市場環境的分析,選擇適當的時機賣出。
(2)權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投資原則為有利於本基金資產增值、控制下跌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由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60%;
3.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5.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