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明清代商人資本
merchant capital in the Ming dynasty
明代商品經濟有較大發展,因而商業資本較前代發達,出現了許多地方性的商人資本集團,如山西商人、徽州商人、關陝商人、洞庭商人、江西商人、閩浙海商、龍游商人、武安商人等。這些商人資本集團十分活躍,足跡遍及南北和邊陲、海外,不避間關險阻,鱗次輻輳於各地市場,所貿易者包括田畝之獲,布帛之需,各種器具珍玩,山海寶藏。這些商人集團都積累有相當的資本,如徽州商人資本有至百萬者,擁有二三十萬者只能稱為中賈。嘉靖年間有號稱天下十七家首富者,其中商人占七家。
封建性
明代商業資本基本上是封建性的。它獨立於生產之外,依靠封建特權獨占商業利益以增殖其資本。明代各主要商業資本集團所經營的行業,多屬政府專賣或與封建政治有所聯繫的商品。徽州商人和山陝商人是明代南北兩支最大的商人資本集團,主要是以鹽發家致富,浙江商人所經營的絲綢、珠玉,亦多與官僚有所聯繫。這樣就使商業資本與封建政治結下不解之緣,經常成為國家財政的尾閭。中國的商業資本假如不是託庇於官僚政治之下,便很難獲得超額利潤,在這種社會條件下,本來與政治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商人,或捐納入仕,或課子讀書,在從事商業活動的同時,極力躋身於官僚階梯,使商業資本披上了封建官僚的外衣。
營運形式
明代商業資本在營運上主要是居間取得厚利,以牙行為中心,榨取直接生產者。明代商品生產雖有較大發展,但生產缺乏集中,城市大多是小商品生產者,而鄉村農民遭受地主殘酷剝削,為負擔高額佃租及其他剝削,必須從事副業生產,因而長期保持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許多流通市場的商品就是這種家庭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產物。明代各地出現星羅棋布的鄉村集市,也更助長了農業與手工業的結合,適應於分散的商品生產。在這種場合下,商人要蒐集大量的商品和物資,可以不必自己去直接控制生產機構,以加工的形式出賣商品,而可以利用無數的大小墟場組織,來達到集中商品的目的。這樣,明代的絕大部分商品流通都是通過牙行進行的,許多著名的工商城市如揚州、蘇州、臨清等,各種牙行有數十家甚至數百家。明代的商人們便是通過這種牙行,進行不等價的交換,榨取直接生產者。
與高利貸和土地所有權相結合
明代商業資本的一個特點,是與高利貸和土地所有權相結合。如徽州商人在其經濟活動中,典當業占有重要地位,是僅次於鹽的一種主要行業,他們經營的質庫、當鋪,遍布各地,並以此盤剝重息,累積財富。明代商人還將高利貸資本直接地深入到手工業和農業生產中去。如粵商經營糖房業,春以糖本分與蔗農,冬收其利。河南、江蘇各地農村,商人春出母錢貸下戶,秋倍收子錢。江西、浙江的商人更是將高利貸的觸角,伸向雲南、四川等邊疆鄉村。他們普遍通過高利貸手段以及其他各種辦法掠奪土地。如山陝商人,多以開中積穀,墾闢邊疆起家,有藏粟數百萬石者。江西商人在湖廣地區憑藉其雄厚的財力,圍波築堤,捍水為田,占有肥沃的土地。嘉靖年間號稱天下巨富的無錫鄒望、安國二家,既是大商人,又是大地主。徽商吳榮諒買田於桐廬,20年間而致巨萬。至於一般的小商人,因其多來自農村,稍有積蓄,便相率歸里養老,將商業累積起來的資金投放到土地上去,以地租、利息、商業諸方面的結合,直接榨取農村生產者。商業資本與商利貸資本和土地所有權相結合,顯然阻礙了商業資本的進一步發展。
作用
商業資本畢竟是和自然經濟相對立的,明代商業資本的發展,也有促進小商品生產的作用,有走向和產業相結合的端倪。如徽州有些商人投資於東南某些山區的礦冶業,組織了較大規模的生產,動逾千人。江西以及其他地方商人在景德鎮經營窯瓷的生產,其民繁富,甲於一省。其他如造紙、絲織等行業,也都有商人投資。這都說明了明代商業資本在其發展道路上出現了新的因素。不過,在封建勢力的壓抑下以及其自身的弱點的作用下,這種因素的出現是十分緩慢而又脆弱的。
局限性
明代中國由於封建專制加強,限制了商人資本的轉型,而作為商人資本自身也沒有擺脫封建束縛主動實現轉型;明代的商人資本往往是與封建政權和土地結合在一起的,通過三者的緊密結合,才能獲取利潤最大化;明代商人資本沒有形成一種獨立的政治力量,他們是與封建國家鄉紳力量相互信賴而生存的,其商業資本不可能轉化成工業資本或產業資本,也不可能推動技術創新,最終使中國在明代喪失了工業革命的大好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