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文化委員會

昌平區文化委員會,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和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本區相關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和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本區相關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本區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組織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負責策劃、制定本區重大文化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區文化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指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參與推進本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負責對本區的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和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並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指導監督文化執法工作。
(五)擬訂本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六)管理本區社會文化事業,指導民眾文化工作,領導文化館、圖書館、文物管理所、博物館、電影管理處、影劇院、新華書店開展業務工作,指導基層文化服務單位建設。
(七)負責本區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本區著作權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負責本區文化市場“掃黃打非”工作;承擔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九)負責境內衛星電視節目接收的審批工作和境外電視節目接收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鎮(街道)、村(社區)廣播站的建設工作。
(十)負責本區世界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單位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意見。
(十一)負責對本區文物開展考古調查、搶救性勘探和發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保護地下文物埋藏區的意見;負責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和控制地帶的公布工作;負責本區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培育、引導和扶持本區文物和博物館領域相關產業健康發展;負責管理本區流散文物及其經營活動;負責本區文物商店的審核報批和監管工作。
(十三)依法對本區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行業監管並承擔管理責任;負責以區文化委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十四)擬訂本區文化藝術人才培訓規劃,培育本區文化藝術人才市場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企業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文化委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宣傳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參與推進本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文化創意產業重大活動;組織開展文化發展規劃和戰略的調查研究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完成區內大型文化活動的籌備工作。
(二)文化科
擬訂本區文化事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研究、創新民間藝術種類,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組織、策劃和管理本區重大文化活動;負責推進本區公共文化服務,統籌、指導、協調公共文化產品工作,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負責本區社會文化事業,指導民眾文化工作;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和基層文化建設;負責文化藝術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對外文化交流與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統籌、指導、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三)文物科
擬訂本區有關文物和博物館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本區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單位管理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文物建築修繕、搶險加固和復建工程、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改建和拆除工程的審批或審核上報;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保護地下文物埋藏區的意見;指導、協調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工作;負責審批在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文物建築內進行影視片拍攝和舉辦展覽、展銷等活動;負責管理文物市場和文物經營活動;推動本區文物和博物館領域相關產業健康發展;負責區內文物的巡視檢查與普查工作;依法對二級以下文物的調撥、交換進行備案;指導文物管理所和基層文物監管部門開展業務工作。
(四)文化市場管理科
承擔規範本區文化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協調文化市場發展結構和布局,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審批、核准、登記和管理;負責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執法工作;承擔本區文化市場“掃黃打非”的具體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區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演藝等活動的民辦機構;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演出場所、相關文化娛樂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行業監督;負責本區著作權管理工作,培育本區著作權保護示範單位;負責本區著作權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培育、引導和扶持著作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負責境內衛星電視節目接收的審批工作和境外電視節目接收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鎮(街道)、村(社區)廣播站的建設工作;負責指導電影管理處、影劇院(數字電影廳)和昌平新華書店開展業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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