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昌平區人民法院前身昌平縣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於1949年4月16日,歸察哈爾省南口專署管轄,7月16日劃歸河北省通縣專署管轄。1956年1月,昌平縣人民法院改為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歸北京市管轄。1958年10月,公、檢、法三機關合署辦公。1961年8月後三機關始分開。1960年1月7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改為昌平縣人民法院。1968年2月,縣人民法院實行軍管,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昌平縣人民法院軍事管制小組”。11月,檢察院和法院合併,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昌平縣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事管制小組”。1973年8月,撤銷軍管,昌平縣人民法院恢復。2000年經國務院批准,昌平縣改為昌平區,昌平縣人民法院改為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目前,昌平區法院轄區面積1352平方公里,下轄2個街道辦事處、15個鎮,轄區常住人口78.2萬人。在北京市高級法院黨組和昌平區委的領導下,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區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昌平區人民法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努力增強司法能力,不斷提高司法水平,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法院改革、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加強法院的專業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推出的“立案一站式服務”、“涉農案件多元化處理機制”、“判後答疑”等工作舉措深受民眾歡迎。1985年被評為全國先進法院,2003年度、2005年度、2007年度連續三屆榮獲“北京市先進法院”的殊榮。2007年度被評為“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在工作中,昌平法院湧現出了“北京市十佳人民法官”沈長英、梁永勝等先進個人和“北京市十佳人民法庭”小湯山法庭等先進集體。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昌平法院全體幹警將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負責的態度、改革創新的精神、求真務實的作風,積極投入到各項工作中,堅持把人民利益作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檢驗標準,不斷開拓進取、奮發有為,為社會穩定和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地理位置與聯繫方式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地址:北京昌平區西環路南側
郵編:102200

機構設定

立案庭
由該院受理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類一審案件的審查立案;執行案件的審查立案;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審判流程管理;抗訴案件的移送、退轉登記以及對發回、改判案件的統計和分析等。
刑事審判庭
審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部分刑事案件以及部分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貪污賄賂、瀆職罪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並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該院轄區內的一般民事案件以及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建築工程契約糾紛及追索勞動報酬案件。
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組主要負責審理:(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4)其它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5)職工因在工作期間致傷而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除建築工程契約糾紛外的各類契約糾紛案件及大量新類型案件,如股東權糾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期貨交易糾紛、證券契約糾紛、存單糾紛、票據糾紛、融資租賃契約糾紛、保險契約糾紛、經營契約糾紛等。
另外,還審理破產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及上述案由相同的督促程式案件。
行政庭
審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案件,包括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審判監督庭
受理院長指定的各類再審案件;審查案件當事人申訴的各類案件;複查上級法院交辦的各類案件及再審;受理檢察院抗訴的各類案件的審查及再審;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接待申訴及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並負責立案的審查工作。
執行庭
執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派出法庭

該院下設南口、回龍觀、小湯山、沙河4個派出法庭,負責審理本庭轄區內的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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