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推進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面提高昆明的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和《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昆明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技獎按突出貢獻類、科學技術進步類、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劃分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個(可以空缺);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60項;市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2個(可以空缺)。
第三條 市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技術創新,鼓勵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全社會科學技術進步。
市科技獎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為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第五條 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獎勵委員會負責昆明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指導。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作為獎勵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技獎勵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推薦工作。
第八條 市科技獎是昆明市授予公民和組織的榮譽,但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
第九條 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是市科技獎的最高獎勵,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進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二)在本市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進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了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重大貢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實現產業化,推動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本市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繼續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第二節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
第十三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等方面以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科學技術開發項目中,實現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積極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推動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四)符合雲南省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獎勵範圍和基本條件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科學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套用推廣項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決策諮詢、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市級以上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等。該項目市科技獎僅授予組織。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的公民、組織,可申報和推薦市科技獎。
第十七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三)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僅從事行政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候選人。
第十八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單位。
第十九條 申報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特別是在發展昆明高新技術的主要領域有重要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套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市域內本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顯著:項目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較好的生態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昆明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做出了重要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轉化較成功,具有示範作用明顯、關聯度大、帶動和擴散能力強等特點。項目在昆明的實施能提高本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和創新能力,能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和升級以及產品的更新換代。
第二十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獎等級按以下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一)科學技術開發、套用推廣項目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程度較高,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並接近省內領先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轉化,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並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內先進水平,並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本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並接近省內領先水平,已得到套用,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項目
開展技術協作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市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開展技術協作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市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開展技術協作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並接近省內領先水平,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市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市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授予在下列任一方面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公民、組織:
(一)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對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向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促進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促進本市與其它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本市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外國公民、組織,是指對昆明科技事業做出主要貢獻的外國專家、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服務組織。
第二十三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再設立部門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的人選從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的獲獎者中產生;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從獲得市科技獎的項目中產生。
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勵的具體人選、項目及推薦次序由獎勵委員會確定。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當年情況進行推薦。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獎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業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三)確定推薦申報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具體人選、項目及推薦次序;
(四)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市科技獎評審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設委員11~15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長1人。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有關行政部門的領導組成。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審本專業範圍內的市科技獎;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本專業範圍內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任期1年。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由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市科技獎推薦的具體情況,選出部分已經認定資格的專家、學者組成各個專業評審委員會。
市科技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獎的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完成人,當年不得作為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評審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仍然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參加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三十條 參與市科技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央、省駐昆單位;
(四)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具備推薦條件的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等;
(五)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獲獎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可推薦符合市科技獎候選條件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組織。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稱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獲獎人推薦,是指每年度可2人以上聯名推薦1項所熟悉專業的市科技獎。
推薦單位或個人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人選和項目,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技成果的評價結論和建議,擇優推薦。
第三十四條 推薦市科技獎,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二)技術評價材料;
(三)推廣套用證明或經濟(社會)效益證明;
(四)研究、實驗報告或其它有關技術資料。
第三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技獎評審。
第三十六條 凡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技獎評審。
第三十七條 凡主要內容已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和其他地州市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得再推薦參加市科技獎評審。
第三十八條 被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第三十九條 被推薦申報市科技獎的公民、組織(不含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評審費。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昆明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可以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四十一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按專業(學科)分類提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向獎勵委員會匯報評審結果。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獎評審時,獎勵委員會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並表決,其規則如下:
(一)獎勵委員會的審定會議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會議方可舉行;
(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應當經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獎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必須提供書面形式的異議材料,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十六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符合本條上述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獎勵辦公室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跨地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得提交審核。
第四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通知提出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或推薦人。
評審結果經公布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由獎勵委員會提交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
第四十九條 異議自公示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審核;一年之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審核;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七章 授 獎
第五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 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由昆明市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30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2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
第五十二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每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6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3個。
第五十三條 市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五十四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重複發放。已獲市科技獎的項目,又獲上級科學技術獎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五十五條 市科技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八章 罰 則
第五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五十七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成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參與市科技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與評審活動的資格或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由昆明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986年2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昆明市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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