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核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核辦法》已經2008年12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祖林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昆明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規範本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領域從事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和經營管理等工作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且在本行業中已經發揮著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作用的,經選拔評審後確定為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以下簡稱帶頭人)。

在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領域從事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和經營管理等工作成績明顯,具有培養潛力和發展潛質的,經選拔評審後確定為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以下簡稱後備人選)。

第三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考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優勝劣汰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培養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和考核工作。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其主管範圍內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推薦、培養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總數計畫保持不少於200名,其中帶頭人占30%,後備人選占70%。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原則上每年選拔一次。

第六條 申報帶頭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團隊精神;

(二)年齡不超過45歲;

(三)有明確的學術和技術研究方向,並從事相關科學技術創新研究活動。

除具備上述款項規定的條件外,自申報之日起近三年內,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並完成市級以上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重點學科與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工作;

(二)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和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排名前2位;

(三)在國外核心刊物上發表過專業論文或者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專著的第一作者。

第七條 申報後備人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二)年齡不超過40歲;

(三)有明確的學術和技術研究方向,並從事相關科學技術創新研究活動。

除具備上述款項規定的條件外,自申報之日起近三年內,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並完成市級以上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重點學科與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工作;

(二)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和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排名前3位;

(三)在國家級核心刊物上發表過專業論文,或者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專著的第一作者。

第八條 符合本省、市相關規定引進的各類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在選拔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時,給予優先。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選,報領導小組確認後,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根據每年需要聘請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評審組人員每年一聘。

第十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評審程式:

(一)申報人根據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布的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申報指南填寫申報表;

(二)申報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縣(市、區)科學行政部門組織初評,提出備選人員,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三)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備選人員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審表決,評審委員會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並獲得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通過,評審結果報領導小組審核;

(五)領導小組審核後,將結果向社會公示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確認。

被確認為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證書所載明的日期為帶頭人及後備人員培養期的起始日。

帶頭人培養期為5年,後備人選培養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在培養期內應當與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簽訂培養計畫任務書,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培養計畫任務書負責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年度考核和培養期滿後的綜合考核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負責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年度考核,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書面告知被考核人。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實現培養計畫目標”、“基本實現培養計畫目標”、“未實現培養計畫目標”三個等次;培養期滿後的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二條 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考核並報領導小組同意,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年度考核結果為“實現培養計畫目標”的,給予帶頭人3萬元、後備人選5千元的津貼;考核結果為“基本實現培養計畫目標”的,給予帶頭人1萬元、後備人選2千元的津貼;考核結果為“未實現培養計畫目標”的,不給予津貼。

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考核並報領導小組同意,帶頭人5年考核結果、後備人選3年考核結果均為“實現培養計畫目標”,且培養期滿後的綜合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給予帶頭人5萬元、後備人選6千元的一次性獎勵。培養期滿後的綜合考核結果為“合格”的,不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後備人選三年培養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實現培養計畫目標”,且培養期滿綜合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經報領導小組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可以確定為帶頭人。

第十四條 帶頭人培養期滿後,可以直接進入科學技術人才專家庫。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在培養期內採取下列措施加大培養力度:

(一)申報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引導資金項目等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二)對其參加國(境)內外培訓、研修和學術交流,給予部分經費資助;

(三)對其在省級以上專業出版社出版發行專著、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論文,給予部分經費資助;

(四)對在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套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並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給予部分經費資助。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對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在培養期內從事產品開發、技術推廣、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產業化發展等創新活動,應當優先列入所支持的工業、農業、科學技術、文化及社會事業項目計畫。

第十七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培養期內,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為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一)加強對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指導、服務和管理;

(二)對其科學技術攻關項目和科研項目中所需的科研經費、儀器、設備等,優先予以安排;

(三)結合實際情況,每年提供療養和體檢等健康保障服務;

(四)提供戶籍遷移、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高效、便捷服務。

第十八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後,不再享有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資格和待遇:

(一)培養期滿的;

(二)調離本市的;

(三)帶頭人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未實現培養計畫目標”或者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基本實現培養計畫目標”的;

(四)後備人選年度考核結果為“未實現培養計畫目標”或者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基本實現培養計畫目標”的;

(五)弄虛作假取得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資格,經調查屬實的;

(六)因觸犯刑律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從事開發研究、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和經營管理工作的。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選拔培養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核的專項經費預算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編制,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優惠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培養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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