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建設部、國家經委、財政部《城市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4號

【發布日期】1992-01-20

【生效日期】1992-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1992年1月20日 昆政發〔1992〕14號文轉發)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建設部、國家經委、財政部《城市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凡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巨觀調控和組織領導,下設昆明市計畫供水、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節水辦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有關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決策,制定具體管理措施,並負責貫徹落實。

2、擬制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政公用局審批後執行。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長期供求計畫以及用戶用水情況,制定並下達用戶用水計畫。

3、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計委和建設部的規定,制定或調整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經市政公用局批准後實施。

4、在特殊供水緊張時期,經市政公用局同意後下達臨時性節水指標和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5、參加單一節水設施工程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6、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為用水單位做好技術服務工作。

7、負責城市節水法規執行情況的稽查,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第五條 市節水辦和各用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台帳,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統計工作。

第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和用戶,應當加強供水用水管理,減少漏損量。

第七條 取消生活用水包費制,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錶的,應在限期內安裝。

第八條 各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綜合利用等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九條 由市節水辦核定的計畫用水戶,必須設定節水管理機構或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節水管理工作,並將用水指標納入內部經濟承包責任制或目標管理計畫。

第十條 施工用水和新、改建供水設施的用戶必須提前向市節水辦提交計畫用水指標的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按核定的用水指標取水(用)水。市節水辦必須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其竣工驗收,必須有市節水辦參加。不符合節水要求的,限期整改後方下達供水指標。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的超計畫用水,一律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第一月超計畫的,水量按兩倍收費;第二個月超計畫的,水量按三倍收費;第三個月超計畫的,水量按五倍收費。逾期不交納超計畫用水水費者,每日按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5‰加收滯納金。超計畫水量加價水費,應從用水單位稅後留利或者預算包乾經費中開支,不得納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第十三條 收取的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由市政公用局負責編報用款計畫報市建委,經批准後用於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和補助城市供水工程等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條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列入超計畫加價水費中開支。

凡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有成績的單位,實行節水獎勵。企業節水獎,在節約的水費中開支,並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開支。節水獎不征獎金稅。節水獎金額,按照昆明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公用局《關於轉發〈城市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凡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跑、冒、滴、漏的,根據情況,令其限期改正或限制其用水量,直到停止供水。同時,也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按浪費水量的一至二十倍計算;不便計算的,視其浪費用水的情節輕重進行罰款。一次處罰在一萬元以上的,須由市節水辦報市政公用局批准並報市政府備案後執行。對浪費用水的具體處罰細則,由市政公用局另行擬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公用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節水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市節水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轄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城鎮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由市節水辦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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