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環境保護局

(一)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

概述

根據《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昆辦發〔2009〕19號),設立昆明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

一、職責調整

(一)將參與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職責交由市環境宣傳教育中心承擔。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污染防治、落實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工作。擬定本市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依法行使環境保護處罰權,處理跨轄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全市環保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環境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負責編制環境保護資金安排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對我市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築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管理。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營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本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提出市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審批建議,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湖泊水污染防治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九)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和城市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昆明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爭創國家生態市的日常組織工作。
(十)負責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綜合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二)負責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負責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綠色創建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指導各縣(市)區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按有關規定對全市環境保護部門實行雙重管理;承擔對縣(市)區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設13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二)規劃財務處
(三)政策法規處(宣傳教育處)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
(六)環境監測處
(七)污染防治處
(八)自然生態保護處(湖泊處)
(九)城市環境保護處
(十)核安全與輻射管理處
(十一)國際交流合作處
(十二)科技與環保產業發展處
(十三)人事處(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內設機構的職責由昆明市環境保護局在組織實施本部門“三定規定”工作中負責審定印發,同時抄報市委編辦備案。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42名(含離退休人員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5名(副縣級)、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中層領導職數14名。機關黨委專職書記1名、專職紀檢監察員1名(正科級)、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的職責分工。昆明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昆明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昆明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昆明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昆明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節能工作並組織協調有關工作。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
(三)受昆明市環境保護局委託,昆明市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監察,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昆明市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局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
(四)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滇池保護條例》、《昆明市排水管理條例》及滇池水體、入滇池河道等納入綜合執法範圍內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對滇池流域建設項目選址審查、排水許可的審查等。以上項目以外涉及滇池流域的工作由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
(五)昆明市環境保護局管理昆明市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局、昆明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所、昆明市環境宣傳教育中心、昆明市環境監測中心、昆明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昆明市環境信息中心。

六、附則

(一)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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