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

2、案號。 3、申請人的身份情況。 4、被申請人的情況。

概念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程式,對審理終結的複議案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全案的具體問題做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內容及結構

一、首部 大體包括標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身份情況等四個方面事項:
1、標題。即文書的名稱。應寫明“××××(機關名稱)行政複議決定書”。
2、案號。即公文中的發文字號“××年××復字第××號”。
3、申請人的身份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
4、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地址、法寶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正文
1、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2、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3、複議結論
三、結尾部分有兩項內容
1、要寫明如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終的複議決定,要寫明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並寫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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