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設立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昆明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原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燃氣行業管理的職責。

(三)將原昆明市建設局承擔的城市道路挖掘審批職責劃給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強全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的職責。

(五)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

(六)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建築節能及城鎮減排的職責。

(八)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抗震除險和加固改造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建設事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總體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及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指導實施。

(二)統一管理城市建設和城市維護資金;負責編報和安排城市維護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城市建設相關收費(勞保費、牆改基金、散裝水泥基金)的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城市建設有關行政事業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城市建設計畫、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四)負責市級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職責, 協調、指導縣(市)、 區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五)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及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建築經濟定額。

(六)負責全市建築業、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行業外埠(境外)進昆企業的市場準入登記及管理工作。

(七)負責擬定全市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燃氣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燃氣工程的立項;負責全市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政府工程項目的代建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村鎮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城鎮建設抗震設防管理及農村民居抗震安全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震後應急搶險工作;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

(十)負責擬定全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和他項權利證,負責房產交易管理及房屋交易登記備案;指導縣(市)區的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房屋安全鑑定和物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主城四區直管公房的維修、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負責主城四區私有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的核查和落實政策工作;負責全市拆遷計畫的報批及下達分配工作,負責發放主城四區直管公房的拆遷許可,指導縣(市)、區的房屋拆遷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建設事業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組織城建系統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負責牆體改革、建築節能、城鎮減排、預拌商品混凝土及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建設行業的招商引資、技術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職工教育、技工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組織協調和督辦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稿,組織協調重要會議;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對外聯絡、計畫生育、綜治維穩、對口扶貧、新聞宣傳、史志、年鑑、信訪、熱線、應急、接待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及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重要輿情工作;負責機關的固定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資金的統一管理使用,定期檢查審核城建資金的使用情況;協調管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審查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及其它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城市維護資金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中的經濟分析。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開展政策調研及制度創新,牽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法律檔案的起草制定工作;組織重大決策聽證,負責局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負責局依法行政體系建設;牽頭局行政執法工作,實施對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培訓組織專項執法稽查;負責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的監督、審核及對外執法聯絡;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負責局管工程建設項目契約及對外契約的合法性、適當性審查;負責法制宣傳、法制教育、法律顧問管理聯絡工作。

四、城市建設處

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和代建工程項目的協調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主城規劃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協調管理和推進工作;配合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預決算的審查審計;負責局承擔的“四創兩爭”方面的工作;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五、村鎮建設處

負責編報全市縣城、鄉鎮建設項目和補助經費計畫,指導小城鎮建設項目的編制、報批、實施工作;負責小城鎮試點鄉鎮建設的審批及總結推廣;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及農村民居的通用設計圖的推廣運用工作;參與撤鄉並鎮、撤鄉建鎮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全域城鎮化建設管理的督促、指導和服務。

六、房地產管理處

擬定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信用管理和從業人員信用建設;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企業的資質管理、資質換證及其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商品房現房銷售的備案;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統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和他項權證;負責新建住宅區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和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指導縣(市)區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七、物業管理處

擬定全市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及服務規範;負責行政轄區樓盤物業管理服務備案證書和項目經理執業備案證書的發放及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及使用監督管理;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指導昆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工作;組織物業管理從業培訓和執業培訓;負責抓好物業管理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定、復驗、推廣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負責主城四區私有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的核查和落實政策工作。

八、勘察設計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市勘察設計行業有關技術標準以及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貫徹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及日常監督管理,審查、審批房屋建築的初步設計;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審批、上報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審查和抗震鑑定,參與編制抗震防震規劃和震後恢復重建;指導縣(市)區的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九、燃氣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市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燃氣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燃氣的行業管理和燃氣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燃氣工程的項目審查並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燃氣市場準入的許可審查和許可證年檢;負責城市燃氣質量、計量和燃氣器具的監督檢查,組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燃氣有關費用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建築市場管理處(“清欠”辦)

研究擬定全市建築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埠(境外)進昆建築企業的登記備案管理,辦理昆明市建築企業外出施工證明;指導建築業勞務市場的管理和進昆勞務人員執業的登記審查和上崗培訓;協調全市建築企業參與國(境)外建築工程承包和建築業勞務合作工作;負責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建築機械設備、防護用品的準入備案;負責建築檢測機構、實驗室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95名(含離退休工作人員編制 4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黨委專職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副縣級)、副局長5名(副縣級)、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中層領導職數32名。機關黨委專職書記1名,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正科級)、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

其他事項

(一)原昆明市建設局、原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機關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全部劃轉到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機關的在職人員20名(其中工勤人員2名)和離退休人員劃轉到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人員劃轉手續統一由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

(二)抗震辦公室的行政職能併入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2名事業編制由市委編辦收回。

(三)涉及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與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關係,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市與四區政府城市管理職能許可權責任調整方案(試行)〉的通知》(昆政通〔2004〕21號)、《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範圍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7號)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執行。

(四)在施工圖審查工作中,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除重點對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外,還需對規劃審批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地點、建築功能、總建築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築物高度和層數進行覆核,其他規劃指標(條件)的實施,屬規劃部門的批後管理事項,由昆明市規劃局負責。凡遇已批准的規劃指標(條件)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建築安全發生衝突時,由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意見交由昆明市規劃局調整相應的規劃指標(條件)。

(五)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燃氣(含天然氣、液化氣)規劃編制及行業管理,負責核發燃氣許可證及燃氣工程建設項目審查。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燃氣(含天然氣、液化氣)規劃研究和負責燃氣建設工程審核、審批。

(六)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昆明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之外的城鄉公路建設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昆明市房產管理局公房經建設設管理處更名為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房經建設設管理處。

(八)原昆明市建設局、原昆明市房產管理局、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昆明市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昆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昆明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昆明市建設工程定額站、昆明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昆明市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辦公室、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處、昆明市建築管理處、昆明市建設項目預算編審契約審查處、昆明建築工程交易中心、昆明市液化燃氣管理處、昆明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昆明市煤氣計量站、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昆明市直管公房拆遷管理處、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房經建設設管理處、昆明市房屋交易產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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