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劃入原昆明市盤龍區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原昆明市盤龍區房產管理局的職責。 (三)劃入昆明市盤龍區舊城改造和拆遷管理局承擔的農房建設管理的職責。 (三)昆明市盤龍區房產管理局第二房管所更名為昆明市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所。

基本情況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昆明市盤龍區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原昆明市盤龍區房產管理局的職責。
(三)劃入昆明市盤龍區舊城改造和拆遷管理局承擔的農房建設管理的職責。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強全區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住房保障的職責。
(五)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
(六)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及建築節能的職責。
(七)加強農村民居抗震安全、抗震除險和加固改造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建築安裝、人防戰備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依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對全區新建、加固、改造的市政工程進行驗收並負責人防工事的維修、管理和檢查。
(三)負責全區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備案、配合上級部門進行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房屋安全鑑定和房地產中介組織的審查管理。
(四)負責轄區內區級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政策性審查;負責全區農村民居抗震安全工作;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及災後重建工作。
(五)負責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辦理轄區房屋租賃的登記、備案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區房改住房資金的歸集和管理。
(六)負責按照分工要求承擔區級投資的重點工程建設任務。
(七)協調、指導街道(鎮)按照規划進行村鎮及農房建設管理工作。
(八)負責轄區內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審批、管理。
(九)負責轄區直管公房的養護、維修和租賃管理,直管公房出售及公房產權換證工作、私改房產落實政策工作。
(十)負責轄區物業監督管理,對物業管理企業三級資質進行審批,組織對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依據國家和省、市物業管理法規和規章,歸集和監管房屋共同維修基金,考評企業業績、監督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
(十一)依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的相關政策法規,對城區管轄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樑設施、地下通道等進行維護和管理。
(十二)負責區級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及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建設事業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負責牆體改革、建築節能、預拌商品混凝土及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編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年度計畫。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計畫財務科、城市建設科、村鎮建設科、住房保障科、房產管理科、物業管理科、建築行業管理科、建設項目招投標辦公室、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管理科。
其他事項
(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主要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平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建設,配合參與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對轄區內新建加固改造的公共工程進行驗收並負責人防工事的維修、管理、檢查,對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的早期人防工事採取應急措施;合理利用人防工事充分發揮戰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負責擬定和完善空襲時人口疏散方案;參與城市人民防空襲演習、演練;負責轄區內警報通訊系統的維護管理;承擔區級人民防空指揮所、人民防空應急指揮中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對專業隊伍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訓練。
(二)將原昆明市盤龍區房產管理局所屬房屋拆遷管理處整建制劃歸昆明市盤龍區舊城改造和拆遷管理局管理。
(三)昆明市盤龍區房產管理局第二房管所更名為昆明市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所。
(四)昆明市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昆明市盤龍區道路橋樑管理處、昆明市盤龍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昆明市盤龍區廉租住房建設管理處、昆明市盤龍區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昆明市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