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定書的內容
1、日本承認滿洲國的存在。
2、滿洲國的領土是由日本關東軍及滿洲國的滿洲國軍共同防禦。
議定書除保留了3月10日的密約外,又增加新的密約,包括委託日本管理路權、礦權、國防、治安等,實質上等於用條約的形式確定“滿洲國”為日本的殖民地。
議定書的文本
簽訂《日滿議定書》的文本如下:
日文
漢文
日文版本
日本國ハ満洲國カ其ノ住民ノ意思ニ基キテ自由ニ成立シ獨立ノ一國家ヲ成スニ至リタル事実ヲ確認シタルニ因リ満洲國ハ中華民國ノ有スル國際約定ハ満洲國ニ適用シ得ヘキ限リ之ヲ尊重スヘキコトヲ宣言セルニ因リ日本國政府及満洲國政府ハ日満兩國間ノ善鄰ノ關係ヲ永遠ニ鞏固ニシ互ニ其ノ領土権ヲ尊重シ東洋ノ平和ヲ確保センカ為左ノ如ク協定セリ
一、満洲國ハ將來日満兩國間ニ別段ノ約定ヲ締結セサル限リ満洲國領域內ニ於テ日本國又ハ日本國臣民カ従來ノ日支間ノ條約、協定其ノ他ノ取極及公私ノ契約ニ依リ有スル一切ノ権利利益ヲ確認尊重スヘシ
二、日本國及満洲國ハ締約國ノ一方ノ領土及治安ニ対スル一切ノ脅威ハ同時ニ締約國ノ他方ノ安寧及存立ニ対スル脅威タルノ事実ヲ確認シ兩國共同シテ國家ノ防衛ニ當ルヘキコトヲ約ス之カ為所要ノ日本國軍ハ満洲國內ニ駐屯スルモノトス
本議定書ハ署名ノ日ヨリ效力ヲ生スヘシ
本議定書ハ日本文漢文ヲ以テ各二通ヲ作成ス日本文本文ト漢文本文トノ間ニ解釈ヲ異ニスルトキハ日本文本文ニ拠ルモノトス
右證拠トシテ下名ハ各本國政府ヨリ正當ノ委任ヲ受ケ本議定書ニ署名調印セリ
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即チ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新京ニ於テ之ヲ作成ス
(署名略)
漢文版本
因日本國確認滿洲國根據其住民之意志自由成立而成獨立國家的事實。因滿洲國宣言,中華民國所有之國際條款,其應得適用我滿洲國為限,即應尊重之。
日本國政府為永遠鞏固滿日兩國善鄰之關係,互相尊重其領土權,且確保東洋和平起見,為協定如左:
1、滿洲國將來滿日兩國間未另定款約之前,在滿洲國領域內,日本國或日本國民依據與中華民國既存之條款協定,其他約款及公私契約所有之一切權利利益,即應確尊重之。
2、滿洲國及日本國,確認對於締約國一方之領土及治安之一切威脅,同時亦對於締約國地方之安寧及存在之威脅,相曰兩國共同當防衛國家之任,未此要之日本國軍駐屯於滿洲國內。
本議定書自簽名之日即生效力
本議定書繕成漢文日文各二份,漢文與日文之間如遇解釋相異之所應以日文原文為準
為之記名者各奉本國政府正當委任本議定書籤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訂於新京
(簽名略)
日滿議定書附屬檔案
就在《日滿議定書》簽字的同一天,日滿之間還以換文的形式確認了此前關東軍司令與偽滿所達成的各項諒解和協定,將其納入《日滿議定書》,這些諒解和協定就成為《日滿議定書》的附屬檔案。
早在1932年3月10日,偽滿洲國“執政”溥儀與關東軍司令官本庄繁就以換文形式,簽訂了一個出賣中國東北主權的密約,其主要內容為:
1.“滿洲國”的“國防”及治安,全部委託日本負責;其所需經費則由“滿洲國”負擔。
2.“滿洲國”的鐵路、水路、空路及新路之修築,由日本管理。
3.日本軍隊所需的各種設施,由“滿洲國”盡力供應。
4.日本人可以充任“滿洲國”官吏,由關東軍司令官推薦和解職。
5.日本有權開發中國東北的礦業資源;為“國防”計,日本所取得的採掘權,俱無期限規定;“滿洲國”在制定或修改有關“國防”上所需要的礦產法規時,應事先徵得日本的同意。
6.將來由兩國締結正式條約時,要以此密約所列的各項宗旨和規定為立約之基礎。
其他密約還有:1932年8月7日偽滿國務總理鄭孝胥與關東軍司令官本庄繁簽訂的《關於滿洲國鐵路、港灣、水路、航空等的管理和線路鋪設管理協約》和基於該協約的附屬協定;1932年8月7日偽滿國務總理鄭孝胥與關東軍司令官本庄繁簽訂的《關於設立航空公司的協定》;1932年9月9日偽滿國務總理鄭孝胥與關東軍司令官武藤信義簽訂的《關於確定礦業權的協定》 。
這些附屬檔案使關東軍的侵略進一步具體化,藉口幫助偽滿洲國國防及維持治安所必須,大肆攫取侵略權益。從整個附屬檔案看,偽滿的政治、軍事、海陸空交通、通訊及礦業全部被關東軍所壟斷,偽滿已淪為一個不折不扣的“被保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