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鎖國政策

背景

自從葡萄牙傳教士聖方濟各沙勿略來到日本傳教(集中在長崎市),不少日本大名及各階層人民均信奉天主教,後來江戶幕府實行禁教令,信徒被迫更改信仰以及被流放到外國。後來為了阻止外國傳教,決意與親天主教的西班牙葡萄牙斷交。

原因

安土桃山時代有不少基督教的傳教士來航日本並且在日本傳教,但是在江戶幕府確立以後,將軍開始頒布了“禁教令”,從而開始有鎖國的念頭。面對幕府的禁教令,在九州地方爆發了島原之亂。後來在德川第三代將軍家光的統治下完成了鎖國的制度。江戶時代中期發生了“費頓號事件”,導致了鎖國的程度提升到另外一個地步。費頓號事件即一艘英國船偽裝成荷蘭船並且駛入長崎脅持長崎奉行所裏面的職員要求給予食物、水和柴薪,當長崎奉行交出這些物品後便揚長而去的事件,這件事件使得長崎奉行松平康英切腹。震怒的幕府下達了“異國船打退令”,又稱“無二念打退令”,下令所有外國船隻一靠近日本本土就予以炮彈攻擊,促使了日本的完全鎖國。

過程

元和2年(1616年中國)以外的船隻限定停泊於長崎及平戶元和9年(1623年英國的平戶商館被關閉。寛永元年(1624年)與西班牙斷交,禁止船隻進入。寛永8年(1631年奉書船制度開始。朱印收以外的朱印船必需有老中奉書。寛永10年(1633年)第1次鎖國令。禁止奉書船以外船隻渡航。此外,禁止滯留外國5年以上的日本人回國寛永11年(1634年)第2次鎖國令。再次通達第1次鎖國令的內容。寛永12年(1635年)第3次鎖國令。中國、荷蘭以外的船隻只能進入長崎,禁止所有在外的日本人回國。寛永13年(1636年)第4次鎖國令。與貿易沒有關係葡萄牙人妻子(包括日本混血兒)總共放逐了287人到澳門,其餘滯留在出島寛永14-15年(1637年-1638年島原之亂。寛永16年(1639年)第5次鎖國令。禁止葡萄牙船隻入港。寛永17年(1640年)葡萄牙船隻要求再次通商。幕府處死61名使者寛永18年(1641年)鎖國制度完成。荷蘭商館遷移到出島。正保4年(1647年)2艘葡萄牙船來到日本,要求恢復外交關係。幕府拒絕。

結束

在頒布“異國船打退令”後,日本鎖國邁向了完全的態勢。後來卻發生了“摩利遜號事件”,使得幕府的態度改變。一艘美國船“摩利遜號”接載日本難民前往九州卻差點遭受炮擊,導致了日本國內的不滿。後來幕府為了鎮壓反對鎖國的人們,下令予以逮捕,也就是“蠻社之獄”。在清朝鴉片戰爭戰敗後,日本無法堅持鎖國制度,所以頒布“薪水給予令”,讓所有異國船在來到日本本土後禁止上陸,只是提供柴薪、食物和水後離開。1853年1854年美國海軍軍官佩里(又作培理)分別率領五艘和七艘軍艦(日本方稱為黑船)從浦戶和江戶灣登入,並呈交美國總統的國書。(史稱“黑船來航”)在1854年的來訪中簽訂“日美和親條約”。1858年日本和美國簽訂“日美修好通商條約”和“安政條約”(美,荷,俄,英,法),鎖國告終。

對外貿易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由幕府直接控制,在長崎負責荷蘭以及中國之間的貿易。第二種是由藩主,與該國特定的貿易,包括了對馬藩的宗氏與朝鮮、薩摩藩島津氏與琉球國的對外貿易,這四個港口開放,被日本稱為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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