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訴訟法論綱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5月1日)
叢書名: 中國近代法學譯叢
精裝: 521頁
開本: 32開
ISBN: 7562028915
條形碼: 9787562028918
尺寸: 21.9 x 15.6 x 2.6 cm
重量: 762 g

作者簡介

作者:(日)高木豐三

內容簡介

《日本民事訴訟法論綱》,日本學者高木豐三原著,陳與年翻譯,由商務印書館於一九一。年初版,是當時影響較大的由日本留學生翻譯的日本法學名作之一,至一九一三年已是第三版,本次勘校的藍本即是第三版。
一、日本民事訴訟制度
日本民事訴訟法學家三月章曾指出,民事訴訟作為法律文化是西方的東西,我們儘管做了很大的努力,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日本引進西方訴訟法律文化,在東方土地上建立其訴訟法律體系,經歷了一百多年的從模仿到創新的漫長又曲折的道路,這些創新是與他們善於學習和研究外國經驗分不開的。值得指出的是,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包含了民事證據法,沒有單列的,類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統一證據法。
一八九。年民事訴訟法,是日本明治維新的產物,全盤移植了一八七七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對傳統民事裁判是一次挑戰,尤其是當事人主義的引進,很難被接受,造成裁判拖延。一百多年來,該法多次修改。
一九二六年,受一八九五年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和一九二四年德國修改民事訴訟法加強職權主義的影響,全面修改該法第一編到第五編審判程式,加強了法院指揮訴訟程式方面的許可權。這是為避免拖延,引進了職權探知主義,採用了當事人相互詢問方式。應該說,德國、日本等國家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式設計上,把當事人對訴訟實體內容有權處分的當事人主義與法院對訴訟程式有權指揮的職權進行主義融合在一起,形成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特有的訴訟模式。
一九二六年一一九九八年,日本幾乎無民事訴訟改革,因為經濟發展的原因,商法、公司法一直在改革,而訴訟上人們的呼聲總到不了國會。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日本國會正式通過新民事訴訟法,並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該法的制定工作自一九九O年正式開始,由日本法務省成立的以三月章先生為首的學者、法官和律師組成的民事訴訟法審議委員會進行了反覆的討論、論證。該法的變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改鬆散審理為集中審理,改革針對庭前爭點整理,確定爭點後再詢問,設有三個爭點程式(準備的口頭辯論、辯論準備程式及書面準備程式),實行相對失權主義,在審理過程中可任選其一。第二,證據集中,為了集中審理的需要而設立了當事人照會制度及文書提出義務。第三,改革最高法院的抗訴制度。第四,新設小額訴訟制度,對於標的額在三十萬日元以下的案件,由簡易裁判所通過一次開庭一次判決。
二ooo年通過《司法改革審議書——支持二十世紀的日本司法制度》,目的在於緩解糾紛的膨脹,目標是建立國民期待的、更易懂易用的、值得依賴的制度,使制度能更公正、實效地實施。二oo三年七月再次修改民事訴訟法。這一次修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計畫審理,法官在聽取雙方意見後,進行計畫審理,即對爭點、證據整理進行到何時、相互詢問的時間、口頭辯論後作出判決的時間作出計畫。第二,擴充起訴前證據收集程式,以便起訴前更有效、完整地收集證據。第三,專門訴訟制度,對於醫療事故、勞動管理等案件,成立專門委員會,由專門人才在專門場所操作。
二、中國近代民事訴訟法的發展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以“諸法合體”的律典編纂方式為基本的法律形式,並無獨立的民事法典,也無獨立的民事訴訟法典。近代的民事訴訟法的萌芽,始於十九世紀八十年代法國民事訴訟法的首次進入中國。一八八。年,法國人畢利乾(Billepuin,Anatole
Adrien,1837—1894)翻譯出版了《法國律例》(同文館聚珍版刊行)一書。該書收錄了法國的六大法典,其中有一種名為《民律指掌》,就是法國民事訴訟法的漢譯。它的問世,也標誌著西方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典開始傳人中國。但較大規模的對國外民事訴訟法及其學說的引進,主要表現為一九0五年前後出版的一批帶有編譯性質的民事訴訟法著作,自清末至一九四九年,中國共出版了六百餘部民事訴訟法的專著、譯著和教材。
民事訴訟法在中國從無到有,是清末新式法典編纂工作的重大成果之一。光緒三十二年(一九0六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區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但因以張之洞為代表的各省督撫的反對,未能施行。宣統二年(一九一0年),《民事訴訟律草案》完成,但未及頒行,清王朝即被推翻。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於一九二一年完成新《民事訴訟法草案》,並於同年十一月改稱《民事訴訟條例》施行。南京國民政府建立,開始起草《民事訴訟法》,至一九三O年--一九三一年先後公布,並於一九三二年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同時施行,成為國民政府實際控制地區內有關民事訴訟程式的基本法律依據。一九三五年司法行政部頒布的《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是一項全面涉及民事訴訟程式的重要法令,對《民事訴訟法》中各項規定在執行中的注意事項作了進一步細緻的規範,是執行《民事訴訟法》不可缺少的重要補充。
近代民事訴訟法的產生,日本經驗起了極大作用。本書即是日本經驗在中國傳播的表現形式。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前是中華法系傳統,維新之後全面推進現代化政策,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日本一八九。年的民事訴訟法是對德國民事訴訟法的全盤移植,至今仍然稱其為“母法”,定位屬於大陸法系。基於相似的法族意識,修律大臣沈家本認為如模仿外國法律,當以日本經驗最為典型,因為“日本舊時制度,唐法為多。明治以後,採用西法,不數十年遂為強國”。值得一提的是,本書初版和宣統二年(一九一0年)出台《民事訴訟法草案》屬同年十二月。該草案同樣也是以德國民事訴訟法為藍本,共分四編,八百條。第一編審判衙門(分五章:事物管轄、土地管轄、指定管轄、合意管轄、審判衙門職員之迴避拒卻引避);第二編當事人(分七章:能力、多數當事人、訴訟代理、訴訟輔佐人、訴訟費用、訴訟擔保、訴訟救濟);第三編普通訴訟程式(分五章:總則、地方審判廳第一審訴訟程式、初級審判廳之程式、抗訴程式、再審程式);第四編特別訴訟程式(分五章:督促程式、證書訴訟、保全訴訟、公示催告程式、人事訴訟)。不難看出,該草案與本書從主要內容項目到結構基本是一致的。這部草案雖然由於清朝的滅亡而未及正式頒行,但卻為民國政府有條件地加以援用,並為以後歷屆政府編纂更加完善的民事訴訟法典奠定了基礎。
三、關於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
現行民事訴訟法是一九九一修訂後頒布實施的,它是以一九八一所頒布的試行民事訴訟法為基礎,並吸納了一九八二年--一九九一年之間十多年中國民事審判的經驗修改制定的。現行民事訴訟法是中國近十五年來民事審判的基本法,但現代的程式本位、司法獨立、法律共同體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理念和制度,構建出強勢話語網路,衝擊著民事訴訟的實踐,也令現行體制的弊端無可遁形:
首先,一九八二年民事訴訟法從我國立法歷史上講,其政治意義要大於法律意義,基本法中,早於其產生的只有刑法、刑事訴訟法,這些法律的頒布昭示了國家以法律來取代政策或運動的決心,既有助於增強民眾對法治的信心,也為日後的經濟發展所必需。一九八二年民事訴訟法在當時短短兩三年間出台,缺乏相應的民事司法實踐和相應的學術研究,可以說,該試行法律是先天不足的。至一九九一年,該法施行了近十年後,此間所獲得的實踐經驗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時,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亟需修改試行法予以調整。但當時對民事訴訟制度的研究以及立法技術的成熟程度並不足於造就一部相對完善的民事訴訟法。
其次,社會的變遷。這種變遷是多方面的,一是國內環境的變化。現行民事訴訟法是在市場經濟確立之前出台的,這就決定了現行法不可能全面反映現代民事訴訟理念及與市場經濟相契合的理念。我國憲法也已進行了兩次修改,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雖然並不完善,但已基本確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訴訟爆炸,各類新型案件如現代社會環境污染案件、產品質量案件、證券侵權案件等日益增多,另外如群體性權利的保護等,都對現行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國際環境的變化。自二十世紀末至二十一世紀初,為解決民事司法危機,世界各國掀起了民事司法改革大潮,各國司法改革的方式無一不是以修訂民事訴訟法的形式完成改革的:如英國於一九九九年頒布了新的《民事訴訟規則》、德國於二oo二年正式實施《民事訴訟改革法案》、日本也分別於一九九六年、二oo三年連續修訂《民事訴訟法典》,我國台灣地區也在二ooo年以後連續兩次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所以,這也給我國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鑑。三是科技的發展為民事訴訟提出了新課題。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對民事訴訟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如《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必然影響到證據制度。
再次,現行民事訴訟法已支離破碎。眾所周知,我國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進行審判方式改革,景漢朝法官把改革的進程歸納為“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庭審方式改革——審判方式改革——審判制度改革——訴訟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而黃松有法官則指出:“審判方式改革現象上反映的是審判操作規程上的變化,但實質上蘊含著審判權的運作體制問題”。這些改革,成為審判領域規範性的操作,就需要法律上的依據,在民事訴訟法未能及時修改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現行民事訴訟法為基本框架,圍繞證據、執行制度、簡易程式、普通程式、再審程式等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形式即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說,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全方位的。而且,司法解釋突破法律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治的精神。
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提上議事日程,相關討論也隨之不斷推向全面和深入,民事訴訟過程的各個方面問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關注。由此,回顧歷史的進程,參照他國的經驗,也將是很有現實意義的。
高木豐三的《日本民事訴訟法論綱》原分上、下兩冊,本次勘校重新出版將之合併為一冊。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之大意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所定之事物訴訟手續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之權利關係
第四章 民事訴訟與刑事及行政訴訟之差別
第五章 訴訟手續之種別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訴訟主體
第一節 裁判所
第二節 當事者、訴訟代理人及補佐人
第三節 第三者之訴訟參加
第四節 權利保護之請求
第五節 裁判官對於當事者之關係
第六節 當事者相互之關係
第七節 訴訟上權利關係之終局
第八節 訴訟手續之中斷、中止及休止
第九節 中斷、中止及休止訴訟手續之回復
第十節 訴之併合
第三章 訴訟行為之方式、種類及時期之一般原則
第一節 方式
第二節 訴訟手續之公行主義及密行主義
第三節 裁判官之行為
第四節 當事者之行為
第五節 訴訟行為之實行言渡送達呼出
第六節 訴訟行為之時期
第七節 懈怠之結果
第八節 懈怠結果之除卻
第四章 訴訟費用、保證、訴訟之救助
第一節 訴訟費用
第二節 保證
第三節 訴訟上之救助
第二編 第一審之訴訟手續
第一章 訴之提起、準備書面之交換及口頭辯論
第一節 訴之提起
第二節 準備書面之交換
第三節 口頭辯論
第二章 證據調
第一節 舉證手續之總論
第二節 證據、舉證責任、證據主義
第三節 證據之種別
第四節 推測及顯著之事實
第五節 證據調總則
第六節 人證
第七節 鑑定
第八節 書證
第九節 檢證
第十節 當事者本人之訊問
第十一節 證據共通及證據抗辯
第十二節 證據保全
第三章 區裁判所之訴訟手續
第一節 通常訴訟手續
第二節 督促手續
第三編 抗訴
第一章 抗訴之總論
第二章 控訴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
第四編 再審
第一章 取消之訴
第二章 原狀回復之訴
第三章 再審期間及手續
第五編 證書訴訟及為替訴訟
第一章 證書訴訟
第二章 為替訴訟
第六編 強制執行
第一章 強制執行通則
第二章 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第三章 不以支給金錢為目的之債權之強制執行
第四章 強制執行之保全
第七編 公示催告
第一章 公示催告手續
第二章 對於除權判決申立不服之訴
第八編 仲裁手續
第一章 伸裁判斷
第二章 仲裁判斷取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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