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論》的著者自任職於“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後,有緣在司法官訓練所、台大、政大、東吳、輔仁、中國文化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資格,參與民法總則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訓練所聘為民法物權講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對此三門法學,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惟兩岸法制不同,文字表達方式,亦有出入。讀者如能備有台灣版之六法全書(各種法律條文)及法學辭典,則更易了解。
作者簡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廣西蒙山縣人,著名法學家,台灣地區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畢業於中央政治學校(台灣政治大學的前身)法律系,師從梅仲協先生。先後任台灣地區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灣地區“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歷時9年,於1985年退職。曾在司法官訓練所、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任教。姚先生擔任法官38年,從事法學研究已逾72年。至今,雖已年過九旬,仍繼續在東吳大學教授民事訴訟法,授課之外仍潛心於民法總則和民法物權的研究,筆耕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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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
姚先生積其長期審判及講學之心得,著《民法物權論》與《民事訴訟法》二書。刊行以來,為學界歡迎。凡習此二科者,莫不以之為鑽研之必讀書。其書一直暢銷不衰。
——謝懷拭
對此三門法學(民事訴訟法、民法總則、民法物權),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
——姚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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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言
緒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意義
第二節 民事訴訟程式之種類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之意義與性質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種類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 管轄
第一項 訴訟之普通管轄法院
第二項 訴訟之特別管轄法院
第三項 管轄問題之解決
第四項 指定管轄
第五項 合意管轄
第六項 因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及為本案辯論而生之管轄
第七項 定管轄之時(管轄恆定)
第八項 訴訟之移送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二節 共同訴訟
第三節 訴訟參加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第五節 訴訟救助
第四章 訴訟程式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第二節 送達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四節 訴訟程式之停止
第五節 言詞辯論
第六節 裁判
第六節 之一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式
第七節 訴訟卷宗
第二編 第一審程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式
第一節 起訴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第三節 證據
第一目 通則
第二目 人證
第三目 鑑定
第四目 書證
第五目 勘驗
第五目 之一當事人訊問
第六目 證據保全
第四節 和解
第五節 判決
第二章 調解程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式
第三編 抗訴審程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式
第四編 抗告程式
第五編 再審程式
第五編 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式
第六編 督促程式
第七編 保全程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式
第九編 人事訴訟程式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式
第二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式
第三章 禁治產事件程式
第一節 禁治產宣告程式
第二節 撤銷禁治產宣告程式
第一目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程式
第二目 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式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式
第一節 宣告死亡程式
第二節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程式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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