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對社會資源進行有效配置;擬訂區與街道財政體制;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負責編制年度區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本級、全區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本地區財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本級各項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財政專戶管理;管理財政票據;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匯總、審核、上報本地區國有、集體財務報表。
(四)組織制定全區財政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區財政國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區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採購政策,負責制定區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七)負責區本級各項財政支出管理,研究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相應的財務制度。
(八)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推進企業國有資產的規劃發展,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和資產評估工作;審批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審批等事項,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支出預算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支農支出和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十一)編制和執行年度土地出讓金收支預算,監管區土地管理部門土地收益的徵收和繳庫;審核各項土地儲備成本支出。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區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
(十三)主管全區會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會計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會計執業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四)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負責全區投融資管理工作,包括償債資金的落實和能力分析;重點建設項目的效益分析;負責政府各投融資機構的業務聯繫和協調管理;負責政府信貸資金的借用、償還及監督管理與調控;負責落實區重點建設項目的投融資計畫;負責落實信貸資金用於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資金審核和撥付。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職能劃入區財政局。
(三)加強投融資管理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2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預算科、非稅收入管理科、國庫科、農業科、企業科、基建科、文行社保科、監督檢查科、國有資產管理科、會計科、投融資管理科。
其他事項
(一)撤銷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職能劃入區財政局機關,6名人員編制調整至區國庫收付中心。調整後區國庫收付中心事業編制3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主任、總會計師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二)區財政局各內設機構的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置由區編委辦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班子
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於華業
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牟善偉
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隋 勇
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