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教(文)體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市直各中國小: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新余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新余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所有承擔九年義務教育任務的國小和國中。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地,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 各級各類國小和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制度。
第五條 全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原則上為六周歲。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新生入學需建立《學籍表》,《學籍表》必須按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由市、縣(區)教育局嚴格按規定辦理,表上應分別加蓋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管理專用章,不得加蓋鄉(鎮)中心學校或其它中國小公章,《學籍表》作為證明學生學籍身份的必要證件。
第六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劃片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學校不得分快慢班,不得設立奧賽班。城區和鄉(鎮)中心國小不得設立學前教育班。
第七條 農村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學校,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學前20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下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入學。
第八條 市、縣城區國小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監護人分別根據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或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分別由市、縣(區)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隨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與常住地址就讀:1、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2、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3、單親、離異、戶口兩地家庭、孤兒等。
第九條 農村公辦國中新生入學。鄉(鎮)中心學校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縣、區教體局可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小學生學籍表、小學生畢業生登記表交鄉(鎮)施教區國中並填寫交接表,施教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市、縣城區公辦國中新生入學。由市、縣(區)教育局每年五月底前審查完國小畢業生的學籍檔案、戶籍證明和家庭住址。分別由市、縣(區)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學生學籍檔案按國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國中學校,由市、縣(區)中招辦統一列印並下發錄取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年滿十六周歲、受滿九年義務教育的國小畢業生原則上不升入國中。
第十條 民辦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由學校按市、縣(區)教育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市、縣(區)教育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民辦學校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一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並辦好學生學籍表,學籍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生在學籍表上的姓名必須與戶籍一致,在國小、國中階段,從入學到畢業必須使用同一姓名,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需分別編制市、縣(區)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由市、縣(區)教育局統一配發。
外地轉入我市的,由我市重新編制學籍號,辦理我市學籍;借讀的不改變其原學籍號。
三、轉學、借讀
第十三條 學生因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可辦理轉學手續。因其他原因需跨省、市、縣(區)、鄉(鎮)、學區就讀的學生需辦理借讀手續。市直公辦學校之間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借讀手續:由監護人提出轉學(借讀)申請報告,轉出(借出)學校開出轉學(借讀)聯繫單,經轉入(借入)學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同意蓋章後,再由轉出(借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並在規定時間內(開學前兩周)到其主管的市、縣(區)教育局辦理同意轉出審批手續(加蓋公章),然後再到轉入(借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借讀審批手續。轉學(借讀)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期中途一律不予轉學。
第十四條 轉學時,轉出學校應把學生學籍檔案交由學生或監護人帶走,學校應保留轉學證明存根,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籍表等學生的學籍檔案,轉學證明和學籍表上須分別由市、縣(區)教育局簽署的轉學意見和加蓋公章後,學校才能接收並安排學生就讀。休學、復學、處分等證明作為學生檔案一併附入學生檔案。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五條 畢業年級的學生在當年4月1日後不再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六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由借讀學校負責他們的期中和期末考試、考核,有關的評定、成績等由借讀學校記錄在學生檔案內。外地借讀生應回戶籍所在地報考,本地借讀生可在借讀學校報考。
第十七條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生的學習成績納入對借讀學校的評估。借讀學生由借讀學校批准即可借讀。
四、休學、復學和處分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需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三名以上主治醫生簽名的病休證明,學生傷病病歷和治療費的收費票據,學校審核後報市、縣(區)教育局批准。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休學時間至少一年,休學期滿要及時到學校和市、縣(區)教育局辦理復學手續,學生方可到下一年級就讀。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可再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經市、縣(區)教育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國中畢業年級的學生在當年的中考報名以後不再辦理休學手續。如確實因病需住院治療不能參加中考的學生,可參加學校組織的畢業考試,成績合格準予正常畢業。
第二十條 對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五、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 全市九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分別由市、縣(區)基教科(股)負責。
第二十二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經過教育局批准辦理入學、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手續學生的,視作學籍管理混亂,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市、縣(區)教育局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開學初分別對轄區的學生集中進行學籍會審,各校要認真做好準備,按時赴審,並要如實申報學生學籍變化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學生人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