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民政局

新余市民政局

新余市民政局,是根據《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辦字〔2009〕64號)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余發〔2010〕8號)設立的,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社會救助、優撫安置、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救災、社會福利、扶貧和移民開發、民間組織管理、區劃地名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正處級。

職責調整

一加強的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行政審批事項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為準。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民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框架內,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負責傷殘退役軍人殘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全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等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擬定全市養老服務規劃,推進養老服務對象建設,負責社會福利院、光榮院、鄉鎮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指導社會養老機構的建設。

九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負責縣(區)、鄉(鎮)、村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和界線變更、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備案、報批工作;組織實施縣(區)邊界線的勘定,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城市設標、街名、路名、橋名、建築物、居住園區的命名、更名工作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企業的管理,按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儀服務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擬定全市扶貧開發規劃,組織實施扶貧開發工作。

(十五)承擔全市水庫移民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庫區移民安置、遺留問題的處理和移民區的生產開發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機關內設1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信訪科、社會工作科)。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三優撫科。

四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科。

五救災科。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七社會救助科(對外稱市社會救助局)。

八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科(對外掛市地名辦公室、市邊界管理辦公室牌子)。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十行政審批服務科。

機關黨委。

黨的基層組織、工、青、婦等組織按有關章程和規定設立。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其中,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編制2名);按有關規定,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4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職數11名(含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職數2名。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正科級職數1名(已配機關黨委書記的,不設專職副書記)。

按有關章程和規定設立的黨的基層組織和工、青、婦等組織負責人實行兼職,不單獨核定領導職數。

其他事項

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市民政局。相當於副處級。

二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慈善總會辦公室、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市民政局。

現任領導

局長: 曹衛紅

辦事指南

地名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名檔案的管理,確保地名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促進地名檔案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發揮地名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名檔案是指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記載各個地理實體的標準名稱及其它相關信息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材料。

第三條 地名檔案是地名管理的專業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標準化、開展地名研究的基礎。

第四條 全國地名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下,由民政部統一指導,各級地名主管部門分級管理。在檔案業務上接受上級地名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地名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地名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統計地名檔案及相關的專業資料;

(三)指導和監督下級地名檔案工作,開展地名檔案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和業務培訓;

(四)開發利用地名檔案信息資源,編輯地名資料,為地名工作及有關方面提供服務;

(五)嚴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地名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六條 地名材料由形成部門負責整理,並移交地名檔案管理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七條 地名材料的歸檔範圍

(一)地名調查(包括普查、補查和資料更新)的原始記錄、補充調查記錄和收集的考證材料等;

(二)地名照片(含底片)等聲像材料;

(三)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卡片、地名文字概況、地名補查和資料更新成果表及地名圖的原始稿、審定稿、正本(成圖);

(四)《地名錄》、《地名志》、《地名詞典》及各種資料彙編的原始稿、審定稿、出版本和計算機軟碟;

(五)本單位編印的地名刊物的審定稿和出版本;

(六)地名譯寫書刊的原始稿、審定稿和出版本;

(七)各種地名圖的審定圖和成圖。

第八條 地名材料的歸檔要求

(一)地名材料應於每項工作告一段落或結束時整理歸檔;

(二)地名材料以縣(市)、市轄區為整理單位,按照一名一卷的原則整理,並結合行政區劃和地名類別排列;

(三)地名文字概況與地名表應裝訂成冊,地名卡片應裝入卡片櫃或卡片箱、盒,地名圖應採用圖筒或專用櫃等方法妥善保管;

(四)地名照片、音像帶按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與保護規範》的要求管理;

(五)編譯出版材料按照《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整理歸檔;

(六)地名檔案永久保管……

地理位置

地址:堎上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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