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新余市青年志願者協會(Xin Yu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 ion簡稱XYVA)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服務事業的各界人士和志願者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機構簡介

協會接受共青團新余市委的業務指導和新余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新余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辦公地點在市青少年宮4樓團市委組宣部。

業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培養青年的主人翁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提供志願服務;

(五)為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全市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地

(七)培養青年志願者;

(八)開展與國內外以及港澳台之間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協會章程

新余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新余市青年志願者協會。(Xin Yu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 ion簡稱XYV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服務事業的各界人士和志願者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團結、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共青團新余市委的業務指導和新余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新余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辦公地點在市青少年宮4樓團市委組宣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培養青年的主人翁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

(五)為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全市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地、

(七)培養青年志願者;

(八)開展與國內外以及港澳台之間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向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經青年志願者組織同意,登記成為青年志願者: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年齡為16周歲至45周歲;有一定業務或技術專長的青年志願者(因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參與本會工作的人員例外);

(五)凡依法成立的縣級志願者組織和全市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前款第四項所指人員屬於未成年人的,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需徵得其監護人同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青年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七)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接受有關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青年志願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加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能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 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每年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堅決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新余市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新余市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在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新余市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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