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四提前退役的城鎮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其實際服役時間發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義務兵家庭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條 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經費來源:
一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為分宜縣、仙女湖區、新余經濟開發區、仰天崗管委會的城鎮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列入財政預算的辦法由該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二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為渝水區所屬鄉(鎮)的城鎮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列入財政預算的辦法由渝水區人民政府確定;
三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為袁河公安分局、抱石派出所、中山派出所、天工派出所、北湖派出所、良山派出所的城鎮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由渝水區財政負擔,市財政以2007年度本級負擔數為基數,每年予以補助;
四入伍前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單位按不低於其入伍前基本工資的70%的標準發給。
第四條 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標準按照《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及上級的要求確定。發放標準及時間每年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五條 義務兵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當年優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發:
一立一等功和被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按當年優待金標準增發50%;
二立二等功的,按當年優待金標準增發30%;
三立三等功的,按當年優待金標準增發20%。
第六條 城鎮義務兵家庭每年按下列規定憑《入伍通知書》到縣(區)民政局(社會事業局)領取優待金:
一義務兵入伍時為農村戶口,入伍後按政策規定或通過其他途徑轉為城鎮戶口的,當年優待金由入伍時戶口所在鄉鎮按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發給;從第二年起,由變遷後的戶口所在地按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發給;
二被批准入伍的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是本市的在校大學生,服役期間,其家庭優待金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根據戶籍性質按義務兵家庭優待的規定標準發給;
三城鎮戶口義務兵入伍後,其父母戶口均已遷出的,當年優待金由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發給,從第二年起由變遷後的戶口所在地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提前退役的城鎮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其實際服役時間發給。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義務兵家庭不享受義務兵優待金:
一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
二義務兵被除名、開除軍籍、勞教以及判處徒刑的;
三義務兵服役期間考入軍校為學員的,無論其何時考入軍校,從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優待金待遇;
四不符合享受優待金的其他對象。
第八條 服現役的義務兵戶口在農村的,其家庭優待金的發放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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