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運輸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錄
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 (排氣量)分檔]1.0升(含)以下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60元至360元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 排氣量)分檔]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00元至540元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 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60元至660元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 [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年基準稅額:660元至1200元 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 分檔]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年基準稅額:1200元至2400元 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 )分檔]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年基準稅額:2400元至3600元 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 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4.0升以上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600元至5400元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商用車客車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480元至1440元 備註: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稅目:商用車貨車 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16元至120元備註: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稅目:掛車 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 備註:(空)
稅目:其他車輛專用作業車 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16元至120元 備註:不包括拖拉機
稅目:其他車輛輪式專用機械車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16元至120元 備註:不包括拖拉機
稅目:機車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6元至180元 備註:(空)
稅目:船舶機動船舶 計稅單位:淨噸位每噸 年基準稅額:3元至6元備註: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稅目:船舶遊艇 計稅單位:艇身長度每米 年基準稅額:600元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