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2011〕100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黑龍江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附後)執行。
第四條 車船稅的計稅標準與方法:
(一)《車船稅法》、《條例》和本辦法所涉及的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淨噸位、千瓦、艇身長度,以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所載數據為準。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和依法應當登記而未辦理登記或者不能提供車船登記證書、行駛證的車船,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標註的技術參數、數據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二)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淨噸位0.67噸計算徵收車船稅。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三)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算徵收。
第五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二)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船。
(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六條 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徵車船稅。
第七條 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車船,不徵收車船稅。
第八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 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徵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具體免徵或者減半徵收的範圍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我省的公共運輸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何時恢復徵稅,由省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和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車船,需要辦理減免稅事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本機構或者個人身份的證明檔案、車船所有權證明檔案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開具減免稅證明。具體申報材料和流程,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三條 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註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第十四條 已完稅或者依法減免稅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第十五條 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併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提供反映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淨噸位、千瓦、艇身長度等與納稅相關信息的相應憑證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其中,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辦理登記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
第十九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具體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第二十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一次性繳納車船稅;對於不需購買和未按規定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由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自行申報繳納(其中新購置車輛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船舶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申報納稅。未在規定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二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代收的稅款和滯納金,應當在次月15日內解繳入庫,同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明細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報告,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二十四條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可以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徵收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車船稅法》及《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2007年7月27日省政府公布的《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黑政發〔2007〕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