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補地頭】
貞應二年(1223),鎌倉幕府依照新補率法來決定其所得的地頭。
地頭的收入原本是根據各個莊園的慣例來決定,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承久之亂以後,幕府頒布《新補率法》,以此為基準來保障地頭的收入。
承久之亂中因為戰功而受封的新恩地頭適用該率法而被人們稱為“新補地頭”以便與源賴朝時期的“本補地頭”相區別。
根據率法,田畝每十一町中有一町作為免田(免除上繳年貢義務的給田)賜予新補地頭,這些免田的年貢作為他們的所得。同時從向莊園領主交納年貢中按田地每段五升米的比例抽出“加征米”,作為新補地頭收入的另一部分。另外莊園領主從山野、河海獲得的收入,其中一半要交給新補地頭。